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3/2019-0029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响水县 发文日期 2019-08-27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响水县老旧汽车提前淘汰奖补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强制污染减排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8〕6号),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老旧车年根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十三五”老旧汽车淘汰省级奖补标准的通知》(苏财建〔2017〕21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老旧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微型客车、小型汽车四类)。老旧汽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

补贴标准为:三轮汽车8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300元/辆)、低速载货汽车14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400元/辆)、微型客车25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500元/辆)、小型汽车4000元/辆(其中县财政补贴1000元/辆)

(二)申领程序

第一步,车辆办理提前报废手续,根据相关要求,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第二步,申领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领地点指定窗口办理申请。第三步,公安局交警部门负责受理材料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发放给车辆所有人(委托代办按其他相关手续)。

(三)监督管理

老旧车所有人对提交的申请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县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受理点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定违规发放补贴的,分别由代理公司和县纪检部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党纪、政纪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三、主要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关于明确“十三五”老旧汽车淘汰省级奖补标准的通知》、《响水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关联阅读:《关于<响水县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点击查看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