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文:点击查看
一、出台《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政府办《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起草的过程
根据我县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多次与县财政局进行协商沟通,特别是在县级资金配套这项内容上,充分尊重市财政局的意见。同时,公开征求了各方意见。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政府购买与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政府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向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法律援助和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1)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中度失能老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
(四)经济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及低收入农户)中75周岁以上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
(五)除国家抚恤补助金外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以上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2) 购买内容:主要为居家生活老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护、精神慰藉、健康咨询等服务。
(3)补助的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中度失能老人,按照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四)经济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及低收入农户)中75周岁以上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五)除国家抚恤补助金外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以上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4)承接主体:具有相应资质、从业经验和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社会力量。
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对全县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助浴点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给建设、运营补助。
(1)补贴的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以自建房屋方式举办的,标准化的10万元/个,改扩建的5万元/个;新建示范型的15万元/个,改扩建的6万元/个;以租赁房屋举办的,标准化的8万元/个,改扩建的4万元/个;新建示范型的12万元/个,改扩建的5万元/个;以集体闲置房屋举办的,标准化的6万元/个,改扩建的3万元/个;新建示范型的9万元/个,改扩建的4万元/个。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以自建房屋新建的30万元/个,自建房屋改扩建的15万元/个,租赁形式举办的10万元/个,集体用房举办的8万元/个。
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助。依托镇(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普通助餐点,须具备容纳2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以及外送社区周边的服务能力,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单独建立的,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以镇(区)为区域建立的中央厨房,应具备膳食制作、集中用餐以及外送服务等功能,须具备容纳5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膳食制作能力在200客/餐以上,同时具备向3个以上普通助餐点集中送餐能力的,按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老年人助浴点建设补助。依托镇(区)日间照料中心和标准化及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并运营1年以上、年服务量500人次以上,按2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1)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普通型5000元/年、标准化1万元/年、示范型2万元/年;
(2)普通助餐点年助餐老年人4000人次以上的,给予6000元/年的运营奖励;中央厨房年助餐老年人10000人次以上的,给予1.5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3)建有老年人助浴点的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及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助浴老年人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3000元/年的运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