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响水县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政府办《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养老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与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购买与补助机构养老服务、奖励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购买养老服务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应坚持量力而行、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承接主体为具有相应资质、从业经验和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
鉴于养老服务供给特点和服务市场处于培育发展阶段,对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或具有特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经批准可采取委托、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其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的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政府购买与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一节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八条 县政府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本县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向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法律援助和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重度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中度失能老人,按照10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中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年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四)经济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及低收入农户)中75周岁以上的中度、重度失能老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五)除国家抚恤补助金外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中70周岁以上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按照60元/月•人的标准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第九条 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团队和服务经验,具备与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可直接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十条 购买内容:
(一)助餐。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助餐服务;
(二)助浴。按照安全防护要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浴和外出助浴等服务;
(三)助洁。根据老年人的居住情况和实际要求,为老年人的居住场所提供清洁卫生服务;
(四)助急。通过安装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五)助医助护。协助监护人或按照监护人的要求,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服用药品和协助进行康复运动等;
(六)精神慰藉。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制定精神慰藉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按程序处理问题;
(七)健康咨询。选派有资质的人员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理、心理和营养咨询等;
(八)法律咨询。选派具备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文化娱乐。协助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代办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十一)其他助老项目。
上述具体服务内容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老年人个性需求,与承接主体共同研究确定服务目录及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老人,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申报确认。
(一)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响水县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受理。村(居)受理申请,调查初审后上报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三)审核。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委托评估组织(企业)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
(四)公示。村(居)将老年人的评估结果在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结果报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五)审批。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汇总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备案;
(六)签订合同。老年人自行选择服务内容,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其他居家老人可自行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直接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响水县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根据老年人确认的服务目录及价格,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服务费用须经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工单确认,按实计算,不得直接与服务对象现金结算。承接主体按月向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清单,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
第二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全县范围内符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印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指标体系》所列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经组织验收达到标准化或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1)、并投入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时间不得低于五年。房屋形式可以是自建,可以使用集体闲置房屋,或者租赁用房。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正常运营1年后,补助资金按照5:2:2:1的比例分4年拨付到位。
补助标准为:以自建房屋方式举办的,标准化的10万元/个,改扩建的5万元/个;新建示范型的15万元/个,改扩建的6万元/个。
以租赁房屋举办的,标准化的8万元/个,改扩建的4万元/个;新建示范型的12万元/个,改扩建的5万元/个。
以集体闲置房屋举办的,标准化的6万元/个,改扩建的3万元/个;新建示范型的9万元/个,改扩建的4万元/个。
积极鼓励、优先支持农村新型社区新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重点打造黄圩镇云彩村、小尖镇平湖村等市级示范点;普通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村(居)必备的为老服务阵地,不在建设补助范围内。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响水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以自建房屋形式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房屋自有产权相关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全县范围内符合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印发的《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所列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并配备微型消防站、简易喷淋、烟感报警器、消防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取得消防许可(消防备案)或符合国家、省出台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经组织验收达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2)、并投入运营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期限不得低于5年。房屋形式可以是自建或者租赁用房、集体闲置房屋。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除上述要求外,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正常运营1年后,补助资金按照5:2:2:1的比例分4年拨付到位。
补助标准为:以自建房屋新建的30万元/个,自建房屋改扩建的15万元/个,租赁形式举办的10万元/个,集体用房举办的8万元/个。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响水县镇(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消防许可(消防备案)或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含消防)评估合格报告;
(五)以自建房屋形式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助。全县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经组织验收达到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评估标准(具体评估标准见附件3),并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除上述要求外,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依托镇(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普通助餐点,须具备容纳2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以及外送社区周边的服务能力,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单独建立的,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以自建房屋和集体闲置用房形式举办的,补助资金按照5:5比例从第1年起分两年拨付到位;以租赁房屋形式举办的,补助资金按照6:4比例分别于第1年和第5年拨付到位。
以镇(区)为区域建立的中央厨房,应具备膳食制作、集中用餐以及外送服务等功能,须具备容纳5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膳食制作能力在200客/餐以上,同时具备向3个以上普通助餐点集中送餐能力的,按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以自建房屋和集体闲置用房形式举办的,补助资金按照5:5比例从第1年起分两年拨付到位;以租赁房屋形式举办的,补助资金按照6:4比例分别于第1年和第5年拨付到位。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响水县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评估表》;
(四)《响水县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五)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六)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合格报告;
(七)以自建房屋形式举办的项目需提供房屋产权相关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老年人助浴点建设补助。老年人助浴点原则上依托镇(区)日间照料中心和标准化及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应具备适老洗浴设施功能,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喷淋、浴缸(盆)、空调和通风等设备,用于老年人洗浴和助浴服务,经组织验收达到上述要求,并运营1年以上、年服务量500人次以上,按2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以自建房屋和集体闲置用房形式举办的,补助资金按照5:5比例从第1年起分两年拨付到位;以租赁房屋形式举办的,补助资金按照6:4比例分别于第1年和第5年拨付到位。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响水县老年人助浴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合格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第十九条 全县范围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动提供给社会组织(企业)运营。各项运营补贴应支付给承接运营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二十条 按照《响水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标准》,经评估合格,且无弄虚作假现象或投诉举报问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为:普通型5000元/年、标准化1万元/年、示范型2万元/年。
第二十一条 镇(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参照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普通助餐点年助餐老年人4000人次以上的,给予6000元/年的运营奖励;中央厨房年助餐老年人10000人次以上的,给予1.5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第二十三条 建有老年人助浴点的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及示范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年助浴老年人1000人次以上的,给予3000元/年的运营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响水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申请表》;
(三)《响水县老年人助餐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四)《响水县老年人助浴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五)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工单汇总表;
(六)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七)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当年予以拨付。助餐、助浴服务人次须经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管理系统同步认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与补助机构养老服务
第一节 购买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为入住在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购买集中住养服务。集中住养服务合同一般每三年一签。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为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或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须依照国家民政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收住老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第二十九条 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孤老优抚对象的机构养老服务购买标准,分别按城乡特困对象的供养标准、孤老优抚对象的供养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购买对象自行承担。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接主体,每年分两次拨付。
第三十条 县内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及低保家庭中的中度以上失能老人(享受残疾护理补贴除外),经评估符合并入住养老机构的,按照市场平均收费水平,给予经济困难失独家庭中的失能老人50%的收费补贴,给予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20%的收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二节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第三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由社会力量(非国有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用非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PPP项目与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第三十二条 补助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登记;
(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建设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
(三)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四)内设的医疗机构(医务室、康复室等);
(五)设有相对物理隔离的护理区域;
(六)设有应急呼叫系统和护理床,有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七)入住对象为失能老年人;
(八)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4;
(九)服务对象居住单人房间使用面积大于8㎡,双人间大于12㎡,三人间大于16㎡;
(十)设有无障碍卫生间、独立洗澡间,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三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护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保凭据;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使用手续:
1.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以租赁房屋举办的项目,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资料及房屋产权、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资料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响水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
(七)《响水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审核表》;
(八)《响水县养老机构实地勘查表》;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实地勘查审核。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建设补助,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三节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三十六条 全县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申请运营补贴。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贴范围。
第三十七条 补贴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登记;
(二)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三)有合格的财务人员;
(四)年度检查合格;
(五)入住老人具备完备的档案资料,包括养老需求评估表、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协议书等;
(六)入住老年人抽查满意率90%以上;
(七)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八)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连续6个月以上,按照轻度失能30元/月•人、中度失能60元/月•人、重度失能100元/月•人的标准,补贴养老机构。其中10%用于补助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
第三十九条 申请材料:
(一)《响水县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补贴条件中所列要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养老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响水县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表》。自查结果须在机构内公示7天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四)社会力量举办、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须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办理;
(五)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六)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项目,须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每月向民政部门上报入住老人名册,民政部门不定期抽查核实。养老机构每半年向民政部门申报运营补贴所需的其它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提请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四章 政府奖励养老护理从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一)《响水县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从业证明或劳动就业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全县范围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本科、大专及中专院校养老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一次性入职奖励金。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申报材料:
(一)《响水县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从业证明或劳动就业合同;
(四)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及工资发放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补贴和入职奖励金由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发放。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和入职奖励金可同时享受。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评估
第四十四条 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企业),对养老服务实施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评估和养老服务评价等。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确保养老服务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服务评估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有合格评估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合格评估能力是指具有《响水县养老需求评估办法》要求组成的专业团队,能够按要求完成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评估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服务评价的社会组织(企业),还须具备律师、会计等人员和有关行业专家,确保评估质量。
第四十六条 购买评估范围: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评估;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三)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评估;
(四)养老服务评价;
(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评估项目。
第四十七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评估,由民政部门委托评估组织(企业)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和对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养老机构可从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评估组织(企业)中选择实施,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评估组织(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政策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细则,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十九条 鉴于养老服务实施第三方评估目前仍处于培育扶持阶段,评估费用视项目人数、范围、标准等由民政、财政部门、评估组织(企业)参照大市区做法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 政府购买养老评估费用采取项目结算的办法,项目完成后(指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后),按实结算费用。
第五十一条 承接养老服务评估的社会组织(企业)须填写《响水县养老评估机构登记表》,应当按照相应的评估细则,严格履行评估职责,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民政局应加强对评估组织(企业)的监管,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评估质量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抽样样本不低于本区域评估数量的10%。对一年内累计出现5次有效投诉的,连续两年评估准确率在90%以下的评估组织(企业),取消其开展养老服务评估资格;对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有效投诉的评估人员,取消其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财政收到民政部门审核上报资料后及时拨付资金,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构建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确定承接主体、编制购买预算、资金结算等直接挂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扎实推进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工作数据库,跟踪服务对象的动态变化和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的,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终止合同,追回项目资金,对其实行市场禁入,并将失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第五十六条 对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助浴点等。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是指按照国家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所划分的老年人能力等级。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响水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 月1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出台的有关响水县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响水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评估标准
项目 | 普通型 | 标准化 | 示范型 |
机构 资质 | 民非或工商注册登记,并以居家养老服务 为主要业务范围的服务机构。 | 民非或工商注册登记,并以居家养老服务 为主要业务范围的服务机构 | 民非或工商注册登记,并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服务机构 |
基础 设施 | 1.有相对固定的服务与办公场所,使用面积在100㎡左右。 2.有与功能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3.消防安全到位:每个楼层有灭火器和自来水;有消防通道;独立设置的养老设施有消防沙和消防水池;服务员和工作人员都会使用灭火器;有消防应急处置预案;每个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消防预案的处置方法;消费预案规定的通信渠道、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可由状态。 | 在普通型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面积在200㎡以上。 2.有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精神关爱室、康复健身室、日间照料室、助餐就餐室等。 3、环境整洁,布局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通风采光良好,无障碍设计规范,方便老年人活动。 | 在标准化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 场所使用面积在400平米以上。设施建设与环境布置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与建筑规范要求。 |
服务 功能 | 1.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助餐、文体活动。 2.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3.日间托老休息设施(床或躺椅)不少于5张。 4.有市、县、镇(区)和本社区养老政策宣传资料。 | 在普通型基础上,拓展以下服务: 1.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 2.日间托老休息设施(床或躺椅)不少于10张。 3.结对关爱空巢、独居老人。 | 在标准化基础上: 1.能满足老年人短期照料服务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 2.加强基层老年教育工作,建立社区老年学校,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
服务 成效 | 年服务1000人次以上,且满意率达到80%以上。 | 年服务3000人次以上,满意率达85%以上。 | 年服务10800人次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 |
人员 配备 | 1.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 2.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兼) 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80%以上。 | 在普通型基础上:专职服务人员1人以上,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专业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85%以上。 | 在标准化基础上:专职服务人员3人以上,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90%以上。 |
管理 制度 | 1.有本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服务资源名单、服务项目、联系电话、作息时间。 2.有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公示上墙。 | 在普通型基础上:与员工有劳务合同。与服务对象有服务协议。 | 在标准化基础上,实行技术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
附件2
响水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
附件3
响水县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评估表
评估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