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县有不少渔民群众咨询伏季休渔相关政策。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5月14日印发了关于《响水县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的通知(点击查看通知原文),县农业农村局、渔政监督机构就相关休季休渔政策进行解读。
问:休渔作业类型有哪些?
答: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几种作业类型兼作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伏休对象的,均应纳入休渔范围。其休渔时间从最早休渔的作业开始至最迟休渔的作业结束为止。
问:今年休渔区域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休渔区域为:北纬35度至26度30分的黄海和东海海域。
休渔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休渔时间为:每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张网类作业除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外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问:对一些特殊情况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省农业农村厅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者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任务确需在本省管辖海域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申请材料中应当明确任务由来、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问:伏休期间,对伏休渔船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 “应休尽休”的要求,认真组织伏季休渔工作。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在休渔前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海洋捕捞船的所有证件交县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集中保管。
问:伏休期间,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机构具体做好哪些事情?
答:主要是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加强休渔渔民培训工作。利用休渔期间渔民相对集中的时机,积极开展渔业船员专业训练、渔业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不断提高渔民的技能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意识。
二是切实抓好渔船安全工作。休渔期间渔船停泊比较集中, 又处在高温和台风多发季节,容易引发各类事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把伏休渔船的安全作为休渔管理的重点工作来抓。渔船检验部门要根据辖区渔船的作业类型、分布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好伏休时期的检验工作,并组织所属渔船检验人员,采取“分类、分片、定点、定时”的检验工作措施,合理安排检验。
三是推进渔具清理整治工作。利用伏季休渔渔船停港备汛的有利时机,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开展渔具清理和整改工作,全面落实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开捕前要突出重点,对携带、使用网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根据不同作业类型组织联合执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渔船不予出海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是关心困难渔民生活。县农业农村局主动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帮助渔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协助有关部门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防止特困渔民因生活所迫违规生产的问题发生,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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