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要求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车辆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受理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电动车登记要求
申请注册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交验车辆,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
对符合登记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电动自行车,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全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所载信息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不符的,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来源:江苏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