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高风险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 ||||||||||||||||||||||||||||||||||||||||||||||||
发布日期:2024-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关于印发盐城市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盐环办〔2023〕3号)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 一、高风险遗留地块清单
二、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1、设置管控区边界围挡; 2、设置地块信息标识牌; 3、配备管控人员。 三、地块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1、禁止在地块内种植农作物、养殖动物; 2、禁止在地块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施工活动;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禁止向地块内排放污水; 5、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本区域; 6、禁止在地块内从事与风险管控无关的其他项目、活动。 四、其他事项 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地块拟开发利用前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回前,地块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实施治理修复。高风险遗留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属于污染地块,或属于污染地块但经风险评估后风险可接受,或经过土壤治理修复达到效果的,可豁免实施以上风险管控措施。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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