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配件制造(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项目环评文件拟作出批准的意见公开
|
发布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
项目名称
|
汽车零配件制造(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园5号标准厂房
|
建设单位
|
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南京南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租赁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园5号标准厂房部分区域,建设汽车零配件制造(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项目。本项目建筑面积共计约5000m2,主要购置压铸机、电炉、抛丸机、空压机、打磨机、CNC加工中心、冲压机、钻床等设备,本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万套汽车零配件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
本项目落实既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物正常排放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噪声排放不会对声环境敏感目标产生明显影响。
废气: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熔化及压铸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抛丸废气(颗粒物)及打磨废气(颗粒物),其中熔化及压铸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正上方负压集气罩收集进入1套“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颗粒物)经设备密闭管道收集后进入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废气(颗粒物)经正上方负压集气罩收集进入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限值标准。本项目营运期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机加工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未经收集的熔化、压铸、抛丸及打磨等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表3中限值标准。
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响水县运河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尾水排入彭庄河,尾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其中TN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
固废:生活垃圾在垃圾桶暂存,每天环卫清运;废钢丸、废打磨片、机加工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尘(抛丸和打磨废气处理)、废布袋由企业收集外售,污泥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清运,浮渣、废脱模剂、滤渣、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矿物油包装桶、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过滤介质等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
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是压铸机、抛丸机、CNC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经过隔声、减振措施等衰减后,通过建筑物门窗及墙壁的吸收、屏蔽及阻挡作用,厂界环境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建设单位
或地方政府
所作出的相关
环境保护措施
承诺文件
|
盐城市响水县运河镇人民政府支持该项目建设
|
听证权利告知
|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示发布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
公众如有相关意见,请于5日内当面或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徐正科 通讯地址:响水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24600 联系电话:0515-86787036
传 真:0515-86870078 E - mail:xshbjxmk@163.com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