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配件制造(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项目环评文件拟作出批准的意见公开
发布日期: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 ]

项目名称

汽车零配件制造(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园5号标准厂房

建设单位

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南京南鸿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租赁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运河镇中小企业园5号标准厂房部分区域,建设汽车零配件制造(盐城安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项目。本项目建筑面积共计约5000m2,主要购置压铸机、电炉、抛丸机、空压机、打磨机、CNC加工中心、冲压机、钻床等设备,本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万套汽车零配件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

及预防或减轻

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本项目落实既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物正常排放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噪声排放不会对声环境敏感目标产生明显影响。

废气: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熔化及压铸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抛丸废气(颗粒物)及打磨废气(颗粒物),其中熔化及压铸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正上方负压集气罩收集进入1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抛丸废气(颗粒物)经设备密闭管道收集后进入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打磨废气(颗粒物)经正上方负压集气罩收集进入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限值标准。本项目营运期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机加工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未经收集的熔化、压铸、抛丸及打磨等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表3中限值标准

废水: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响水县运河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尾水排入彭庄河尾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质标准(其中TN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

固废:生活垃圾在垃圾桶暂存,每天环卫清运;废钢丸、废打磨片、机加工废边角料及不合格品收集尘(抛丸和打磨废气处理)、废布袋由企业收集外售,污泥与生活垃圾一起由环卫清运,浮渣、废脱模剂、滤渣、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矿物油包装桶、含有或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桶、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喷淋废液、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过滤介质等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外排

噪声: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是压铸机抛丸机CNC加工中心等生产设备,经过隔声、减振措施等衰减后,通过建筑物门窗及墙壁的吸收、屏蔽及阻挡作用,厂界环境噪声可以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

或地方政府

所作出的相关

环境保护措施

承诺文件

盐城市响水县运河镇人民政府支持该项目建设

听证权利告知

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示发布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

的联系方式

 公众如有相关意见,请于5日内当面或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

  联系人:徐正科                 通讯地址:响水县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224600                 联系电话:0515-86787036

  传   真:0515-86870078        E - mail:xshbjxm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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