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3/2020-00772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响水县 发文日期 2020-09-08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实施方案

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费征管,大力组织财政、非税收入,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系列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财税和非税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税费社会共治网络体系,健全税费社会共治运转机制,推动税费社会共治现代化快速发展,增强税费在响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建设“四个新响水”提供财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遵从税费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建立以县、镇(区)两级政府为主导、财税主责、信息支撑、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税费社会共治网络体系。通过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拓宽税费源控管渠道,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费,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费,相关部门协税费护税费,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社会各界税费共治的良好局面,建成依法诚信纳税费、公平公正的税费环境,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开发税费社会共治信息平台。以推进税费社会共治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架设安全、方便、畅通、高效的涉税费信息交换平台,广泛采集各类涉税费信息,不断完善涉税费信息处理功能,确保各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顺畅高效。

(二)完善涉税费信息管理体系。围绕信息处理流程,制定并逐步完善各环节信息管理机制。各单位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常态、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一个牵头科室、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涉税费信息的采集、整理,及时通过税费社会共治信息平台向县税费共治办提供有关涉税费信息,扎实推进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涉税费事项的联动监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强涉税费信息分析利用。充分利用涉税费信息,开展税费风险评估,深入查找税费征管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税费征管机制,切实防范税费征管风险。充分挖掘涉税费信息的利用价值,将涉税费信息运用于税费额核定、纳税费评估、纳税费信用等级评定、税务稽查以及财政支出管理等领域,不断延伸涉税费信息利用链条,建立涉税费信息评估分析模型,做好经济运行分析、财税、非税收入预测和税收政策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规范涉税费信息安全管理。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税费共治办)和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涉税费信息接收、使用、保管和销毁等过程中,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不应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确保部门和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涉税费联管防控机制

1.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费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应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控管,县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3.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出让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告知用地单位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5.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清税证明的,应当通报税务机关。

6.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配合税务部门阻止其出境。公安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线索应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委托异地年检年审审批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营运许可、年审和机动车二级维护等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检(办)”的原则,对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按规定在本地缴纳车船税的车辆,督促其到税务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7.纪委监委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涉税线索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8.人民法院在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公告和动产、不动产拍卖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对税务部门依法提请的代位权、撤销权和强制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9.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各部门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依法依规使用发票,在结算经费支出时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1.各镇区要加强辖区内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建立和畅通与税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传递相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纳税人税收管理。利用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将社保费征缴基础性工作(包括缴费人信息采集、宣传扩面、辅导缴费等)纳入到网格化体系中进行管理,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应缴人员明细信息及时反馈给税费共治办。

12.各部门、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即没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县成立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中连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王克中、县政府办副主任单洪鑫、县财政局局长沈华栋、县税务局局长朱建元任副组长,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税费社会共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响水镇,沈华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税费共治办具体负责税费社会共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督办、考核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协护税费信息员,负责与税费共治办的联系、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财税部门作为税费社会共治的牵头部门,要发挥好指挥中枢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费共治办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规定周期报送涉税费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费信息的分析比对,把涉税费信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费收入;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涉税费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协护税费工作,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做到协同推进、同频共振。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税费共治办要完善涉税费信息传递制度、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各镇(区)要健全税费社会共治组织,选优配强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资源,明确协护税费工作职责,压实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协税费护税费工作网络,确保税费源得到有效控管。

五、考核督察

县政府将税费社会共治信息报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负有税费社会共治职责和义务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励。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县税费共治办要定期对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牵头部门,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销号整改。同时,对税费社会共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导致税款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最大限度形成共治合力,确保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附件:[点此下载]

1.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2.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信息采集汇总表

3.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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