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扎实推进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确保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实施,特制定《2019年全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年全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为扎实做好我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确保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实施。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和省级有关农机化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计〔2018〕6号)和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奖补、严格措施、落实责任”的总体思路,结合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创建工作,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新技术,全面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19年,全年计划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95万亩,其中:夏季麦秸秆还田55万亩、秋季稻秸秆还田40万亩,其中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与土地深松结合试点1万亩,稻秸秆机械化还田与土地深松结合试点1万亩,基本实现秸秆还田全覆盖(见附件)。
三、扶持政策
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省级补助资金继续实行直补,不足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解决,实行直补。根据各镇区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测算,将还田任务下达到各镇区。
(一)补助对象
按照“谁还田、补给谁”的原则,秸秆机械化作业补助资金直接补贴到按县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如土地已流转或交给“全托管”经营主体的,补助给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合作组织或“全托管”经营主体,但必须是种植麦子或水稻并按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实施还田作业的,同一作业地块不得重复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全县范围内按技术路线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验收达标的,经公示无误后,按照每亩25元省补标准给予补助,鼓励各镇区根据各自的财力加大补助。
(三)补助执行时间
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5月15日至9月15日,秋季10月15日至次年1月31日。
四、操作程序
秸秆机械化还田坚持规范操作,按照自愿申报、村级公示和县级结算的要求组织实施。实际种植户自愿申报作业面积、村级公示、镇(区)级汇总以及第三方核查、公示无误后,由县财政局于9月15日前和次年1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给补助对象。打卡时注明“2019年夏季或秋季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字样。其余的按照响政办发〔2018〕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技术路线、作业标准及实施要求
目前农业生产过程中,实际应用的机械化还田方式较多,主要有水耕水整、旱耕水整、犁耕水整等作业方式,技术路线、作业标准及机具配套等各类要求也各有不同,具体按照响政办发〔2018〕26号和响政办发〔2018〕8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作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农业、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镇(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本镇区秸秆还田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签字”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将政策告知、组织实施、登记造册、公示确认、第三方核查、资金拨付及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县农业部门根据秸秆机械化还田目标任务,制定全县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下达到镇区,指导镇区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技术指导工作;会同财政部门按政府要求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负责全县各镇区农业中心技术骨干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培训工作;组织现场演示会;负责资料汇总、整理、统计工作。
(二)县财政局组织作业补助资金,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作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助政策宣传;按程序及时拨付作业补助资金,确保按照作业补助资金清册拨付到位;负责补助资金监管;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按政府要求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包括必要的政策宣传、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汇总公示、第三方核查、档案管理等费用。
(三)各镇区在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指导下,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发放作业技术规范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协调作业任务,分类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做好公示、作业质量监督及具体投诉处理;组织所辖区域内现场演示会;负责所辖区域村组干部、农机手、农户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补助政策等培训;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秸秆机械化还田资料组织申报工作;在农忙前将秸秆还田机具配备到位并保证机具良好技术状态,充分发挥机械化优势,确保小麦和水稻及时收获;镇区财政所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纪检监委、镇区进行政策落实、操作程序、资金发放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资金兑付到位率、准确率和资金结余情况。严禁没有实施还田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申报主体和补助对象,严禁将资金拨付到镇区政府以及其他非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补助,严禁现金兑付,严禁镇(区)村(居)以任何理由从补助对象手中收回补助资金,进行所谓的“二次分配”,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七、组织领导
县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监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同时,县农业农村局成立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全面协调推进秸秆还田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八、考核验收
秸秆机械化还田采用第三方核查的办法,第三方进行动态核查,核查工作贯穿秸秆机械化还田全过程,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还田上报面积真实性。根据作业合同、还田作业确认单及作业面积清册,核查作业面积准确性、作业面积与作业机手对应关系等真实情况。
(二)秸秆还田作业标准执行情况。核查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掌握程度,是否依照秸秆还田技术路线进行作业。
(三)核查作业申报公示情况。核查各村(居)是否在指定公示栏内公示,核查《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告知书》发放情况。
核查结束后,第三方核查单位按要求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上报核查报告和所有核查台账资料及影像资料。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农业农村、财政、生态环境、审计、纪检监委、镇区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考核。
附件: 1. 2019年夏季麦秸秆还田面积任务分解表
2. 2019年秋季水稻秸秆还田面积任务分解表
附件1
2019年夏季麦秸秆还田面积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序号 | 实施镇区 | 计划还田面积 | 还田结合土地深松面积 |
1 | 响 水 镇 | 1.5 | |
2 | 小 尖 镇 | 5.5 | |
3 | 陈家港镇 | 4.1 | |
4 | 大 有 镇 | 4.0 | |
5 | 南 河 镇 | 8.0 | 0.5 |
6 | 双 港 镇 | 2.7 | |
7 | 运 河 镇 | 4.5 | |
8 | 黄 圩 镇 | 3.5 | 0.1 |
9 | 张集中心社区 | 4.1 | |
10 | 七套中心社区 | 4.0 | |
11 | 六套中心社区 | 4.5 | |
12 | 老舍中心社区 | 4.5 | 0.4 |
13 | 经济开发区 | 2.5 | |
14 | 灌东盐场农牧公司 | 0.6 | |
全县合计 | 54 | 1.0 |
注:老舍面积中含原种场0.2万亩
附件2
2019年秋季水稻秸秆还田面积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亩
序号 | 实施镇区 | 计划还田面积 | 还田结合土地深松面积 |
1 | 响 水 镇 | 1.6 | |
2 | 小 尖 镇 | 4.6 | |
3 | 陈家港镇 | 3.0 | |
4 | 大 有 镇 | 3.8 | 0.2 |
5 | 南 河 镇 | 5.4 | 0.3 |
6 | 双 港 镇 | 0.4 | |
7 | 运 河 镇 | 3.1 | |
8 | 黄 圩 镇 | 3.6 | 0.2 |
9 | 张集中心社区 | 3.1 | |
10 | 七套中心社区 | 2.6 | |
11 | 六套中心社区 | 3.0 | |
12 | 老舍中心社区 | 3.5 | 0.3 |
13 | 经济开发区 | 0.8 | |
14 | 灌东盐场农牧公司 | 0.5 | |
全县合计 | 39 | 1.0 |
注:老舍面积中含原种场0.18万亩
关于本实施办法的解读:[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