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政策

发布日期:2011-11-25 17:2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二、申购条件:在县城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是夫妇至少一方为县城常住户口且已满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以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县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的(含被拆迁家庭);符合县城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现阶段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6.5平方米。

现阶段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40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拆迁解困房,参加过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已申领过购房货币补贴的家庭;

(二)五年内因房屋产权发生转让、变更,造成家庭住房面积低于住房困难标准的(因灾因病转让及原住房低于规定面积的除外);

(三)现已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的。

四、与申购家庭夫妇同住的未婚或离异、丧偶后他处无住房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面积的人口,但不得另外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五、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原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转租、出借的公用住房;

(三)非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申购前五年内已转让或出租的私有住房。

六、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中不包括原住房的面积,超出县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七、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的产生,采取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响水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县房产管理局三级审批、三榜公示的方式。

(一)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初审、公示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持家庭户口簿、夫妇双方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现有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实际居住证明,以及受理登记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在7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二)响水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复审、公示

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将公示结果、初审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响水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受理部门或单位在7日内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三)县房产管理局审核、公示

响水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复核意见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报县房产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在20日内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今日响水》、县电视台等媒体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2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审批确认,并由县房产管理局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八、在具有一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的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按申报先后顺序确定。同一时间申报的采取公开摇号中签的方式决定。实施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户具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选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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