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3/2026-00029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响水县 发文日期 2026-03-16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响水县异地作业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响政办发〔2026〕8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响水县异地作业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响水县异地作业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异地作业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本县籍赴外省、市、县海域(以下简称“异地”)作业海洋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城市海洋渔业本质安全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异地作业海洋渔船(以下简称“异地作业渔船”),是指船籍港为响水县,长期或短期离开本县管辖海域,前往本县以外海域从事渔业捕捞、养殖、运输、辅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海洋渔船。

第二条 对异地作业渔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船籍港所在地和作业地协同监管”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主管部门履行船籍港所在地的源头管理和跟踪监督责任。

第三条 高效利用“苏渔安”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海洋渔船应急调度数字化管理体系,推动海洋渔业监管向“智慧化、精准化、高效化”升级。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异地作业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协调解决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涉渔各镇政府应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依照本细则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异地作业渔船的船东(或经营人,下同)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异地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出港报告与异地报备

第五条 拟出港的渔船,船东应在出港前向县渔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进行出港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信息;

(二)计划作业海域、预计作业时间、航行路线;

(三)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

(四)有效的保险证明;

(五)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未履行进出港报告要求的,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六条 渔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应对出港报告的渔船进行安全检查或资料核查。重点检查船舶适航状况、安全设备配备(特别是通信导航设备)、船员持证及配员情况。对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的,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合格前不予出港许可。

第七条 鼓励并引导渔船船东在进入异地作业海域前,主动向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报备,接受作业地的安全监管和指导。县渔业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县渔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应建立异地作业渔船专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渔船信息、出港报告情况、计划作业海域、预计返港时间、联系渠道等,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章 登临检查与联络机制

第九条 成立4个异地登检站,即浙江登检站、沪通登检站、射阳登检站、响水周边登检站。

第十条 登检站实行海域划定、职责明晰、区域包干、责任挂牌,为监管工作的考核考评提供依据,其中浙江登检站由大有镇政府负责(温岭、玉环渔船作业海域及停泊港);沪通登检站由陈家港镇政府负责(崇明、启东渔船作业海域及停泊港);射阳登检站由响水镇、运河镇、双港镇、南河镇政府派员负责(黄沙港及渔船作业海域);响水周边登检站由县渔业安全指挥中心负责(黄海海域及响水陈家港、滨海翻身港、灌南水域、灌云燕尾港渔船作业海域及停泊港)。同时,县渔业主管部门安排执法人员驻点在浙江、南通(上海)、射阳等地,为各涉海渔乡镇异地渔船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执法支持和指导。

第十一条 异地作业渔船必须确保北斗卫星导航定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船载安全终端设备全程正常开启、持续在线,并按要求接入“苏渔安”系统,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渔业安全指挥中心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县渔业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岗位,对异地作业渔船实施24小时动态监控值班。重点监控渔船是否按报告路线航行、是否进入危险或敏感水域、是否有异常离线、是否遭遇恶劣海况等。

第十三条 建立异地作业渔船定期联络制度。船东或船长应按照县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如每日、每周或根据作业阶段)通过卫星电话、手机、高频等方式,向属地镇政府、县渔业主管部门或指定的联络人报告船舶位置、安全状况、生产情况等信息。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后,必须按渔业主管部门要求增加报告频次。

第十四条 县渔业主管部门应与主要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交换本地籍渔船在对方辖区内的安全监管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险情,协商解决跨区域监管问题。

第四章 严格监管与加强培训

第十五条 各涉渔乡镇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做好每日工作“七项任务”,即在海渔船每日(上午、下午、夜间)3次平安点调、日常所有渔船清点、进出港报告核查、在海船员信息核对、动态编组生产查看、北斗及AIS开机、预警信息发送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印发的《渔业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压实船东船长海洋渔船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同时督促船东船长按照《渔船出海前安全自查指导项目》明确的5类36项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闭环,坚决制止渔船带病作业。同时认真填写好《渔船出海前安全自查指导项目自查表》,自觉接受登船检查人员的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各登检站坚持关口前移,运用“苏渔安”系统,确保出海渔船登检率达100%。在严格按照登检流程落实核查工作的同时,要重抓隐患排查,坚持查改同步,大力推动海洋渔业渔船的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针对10人及以上渔船,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紧盯船员适任、船体结构、船舶稳性、安全设备、安全管理等5类12项重大事故隐患,逐船逐项进行排查,港内检查发现的,一律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整改复核后方可解除禁止离港;出海口执法抽查和海上执法巡航发现的,一律押解或伴航回港处置,严格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针对“网证不符”渔船,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网证不符”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港内检查发现的一律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经整改复核后方可解除禁止离港;出海口执法抽查和海上执法巡航发现的,一律押解或伴航回港处置,严格依法依规立案查处。

严格渔船出港前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巡航力度,重点查处职务船员配备不足、普通船员无证、通导消防救生设施设备配备不足及使用不规范、电线私拉乱接、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等问题,对港口检查发现的一律下达《禁止离港通知书》,整改复核后方可解除禁止离港;出海口执法抽查和海上执法巡航发现的,一律押解或伴航回港处置,全面落实船舶所有人、船长双重责任追究机制,严肃依法分别予以查处。对不服从召回指令、超航线行驶等违规的异地渔船要严管重罚;伏休期渔船必须回船籍港休渔或上坞维修,对违反规定的不予船检,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逐步建立异地渔船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在县渔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从严从实抓好异地海洋作业渔船的船员的培训工作,各登检站认真制定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4场次,将渔业安全生产法规、渔民自救互救知识、海上商渔船防碰防撞、灾害性天气避险、事故险情警示教育等落实到位,做好培训资料的登记、搜集和整理工作,以备查验。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县政府定期听取异地渔船安全监管工作推进情况,县渔业主管部门、属地镇政府应定期对异地作业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动态监控在线、联络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异地渔船安全监管不到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情节予以约谈、限期整改直至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大有镇、陈家港镇政府分别安排4名专职检查人员到浙江、沪通登检服务站开展日常工作。响水镇、运河镇、南河镇、双港镇政府分别安排1名在编人员到射阳登检站开展日常工作。各登检站的执法人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协调安排,确保配足力量、及时到岗,高效开展异地作业海洋渔船的安全监管工作。4个登检服务站须于2026年3月31日前筹备完成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驻点检查人员往返差旅费、误餐补助以及应急处置、突发情况调查、事故处理等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驻点租房、车辆、水电网等费用从县渔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支出,县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开支情况增加县渔业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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