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灌江大药房有限公司因违反《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的规定,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中止响水县灌江大药房有限公司结算2个月,现予以公告:
医药机构名称
地址
响水县灌江大药房有限公司
响水县水岸小区4幢商业107-4
响水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