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编制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告行政检查主体的要求,现将县级行政检查主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公布如下:
一、乡镇(8个)
响水县响水镇人民政府
响水县小尖镇人民政府
响水县陈家港镇人民政府
响水县双港镇人民政府
响水县运河镇人民政府
响水县大有镇人民政府
响水县黄圩镇人民政府
响水县南河镇人民政府
二、行政机关(31个)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响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响水县国家保密局
响水县国家密码管理局
响水县档案局
响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响水县教育局
响水县科学技术局
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响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响水县公安局
响水县民政局
响水县司法局
响水县财政局
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
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
响水县水务局
响水县农业农村局
响水县商务局
响水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响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响水县应急管理局
响水县数据局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响水县统计局
响水县医疗保障局
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响水县消防救援局)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7个)
响水县公安局陈家港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大有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南河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黄圩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双港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小尖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运河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老舍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七套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张集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六套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黄海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灌河口边防派出所
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响水县残疾人联合会
上述行政检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涉企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主体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行政检查主体超越权限实施行政检查。
对未公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可向响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投诉(投诉电话:0515-86878360)。
响水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