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响水县民政局2025年特困人员失能(失智)护理保险项目
服务范围:响水县户籍的特困供养对象,即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
服务要求:1.承保服务工作细致、明确。
2.响水县的服务网点均有专人服务,须安排专人对接,提供上门服务。
3.已经过鉴定且鉴定结果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其每个月的护理费应由首席承保人于次月10日前完成支付,首席承保人需每月核实在赔人员清单,避免特困人员已去世仍继续赔付的情况发生。
4.承保人按月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于次月5日前向本项目的采购人递交相关承保及理赔数据月报,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10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承保人必须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5.承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实施项目活动,根据采购人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宣传及培训、宣传资料的印制等相关工作。
6.赔偿处理
①基本原则: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
②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止损建议,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
③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保险人、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确因运营需要而无法留待保险人/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
④涉及有责任的第三方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在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前放弃向其追索的权利;
⑤对于虽经被保险人努力仍无法完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工作,保险人须予以帮助并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拖延和拒绝履行合同责任;
⑥首席保险人收集齐理赔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赔付工作。
7.关于保险合同
①本招标文件与保险单、今后可能产生的批单、书面询问/答疑和双方往来函电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所有文件被认为是一个整体,相互说明、互为补充、如条文含义不明确时,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办理,当文件间相互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及最终协议为准;
②投标人在其作为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时,只是合同一方的理解,对争议或歧义的裁决应按保险法规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若仍有争议则以法院裁决为准;但本条约定并不排斥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8.本次招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9.其他服务要求
理赔数据必备要素(包括不限于):户籍所属区县、报案时间、护理机构(或户籍地址)、供养类型、联系人、联系方式、出险人、身份证号、出险原因、出险时间、赔款所属月、赔付金额、赔付时间
服务时间:保险周期为一年,自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服务标准:保费标准500元/人/年
1.被保险人已入住护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福利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的赔偿限额:1200元/人/月;
2.被保险人未入住护理机构的赔偿限额:100元/人/月;
3.被保险人住院护理补贴:56元/人/天,共计90天。
(注:保险责任限额不得低于以上赔偿限额对应项,低于的报价作零分处理,最终赔偿限额以中标报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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