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3/2025-00040 组配分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响水县 发文日期 2025-04-25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响水县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的通知


响政办发〔20256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响水县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响水县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425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2025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意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作业类型、海域和时间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或获得特许捕捞许可之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三)休渔时间

1. 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112时至9112时。

2. 北纬35度至北纬26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112时至91612时。

3. 北纬26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112时至81612时。

二、实施步骤

2025年我县海洋伏季休渔分准备、实施、成果巩固等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426日至430日)

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做好海洋伏季休渔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确保捕捞渔船4月底全部进港。

(二)实施阶段(51日至916日)

1. 开展休渔海域执法检查,对违反休渔规定的作业渔船进行查处。

2. 加强对休渔进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我县境内出海港口的巡查,确保不发生我县渔船违规出海捕捞。

3. 强化渔民作业技能培训,提高渔民作业能力水平。

4. 做好伏休渔船维护、补网等服务指导工作,保证今年休渔有序、稳妥进行。

(三)巩固成果阶段(917日至1010日)

休渔结束后,继续贯彻落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制度,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相关规定,从严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预防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休渔成果。

三、目标任务

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应休尽休的要求,认真组织伏季休渔工作。

(一)我县59休渔渔船在休渔前全部回到渔船所在地的港口(陈家港二级渔港)或到与我县有监管协议的所在地渔港(浙江温岭、玉环渔港),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

(三)除钓具或获得特许捕捞许可之外的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运输、销售违反休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六)海洋捕捞船的所有证件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集中保管。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首报制度。在伏休前,响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对渔港进行清理整顿,留出航道、留出泊位,确保每艘休渔渔船都有合适的位置停泊。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停泊的港口,接受群众监督。

(二)加强重点对象管控。休渔期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抓好重点对象、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休渔渔船的伏休管理工作。一是重点整治三类渔船。结合全省三类渔船”“三清零整治行动,联合中国海警、公安海防等部门开展专项执法,全面整治三无渔船。二是严厉打击绝户网等违法违规渔具。加大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和实际作业与捕捞许可不符渔船的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没收违禁渔具。是加强海上收鲜船和养殖船的监督。防止其出海捕捞或收购违规渔船渔获物;禁止在休渔期间为休渔渔船提供加水、加油、带冻和储藏等服务。是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经批准承担特殊任务渔船的监管。按照规定对经批准开展浒苔前置打捞、特许捕捞、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其出航、停泊及渔获物的卸载、销售进行监管是加强对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切实掌握异地休渔渔船基本情况,并联合当地渔政部门加强对停港渔船监管。是建立休渔台账制度。具体包括休渔管理方案、休渔渔船名册(包括在本地休渔和在异地休渔)、休渔渔船泊位示意图(或泊位表)、休渔责任状、休渔渔船移泊报告书、异地休渔渔船申请表、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管理函、异地休渔渔船委托确认函、休渔渔船动态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记录表、休渔违规处理记录表等内容。

(三)加强港口动态监管。一是驻监管。县农业农村局与同级相关部门陈家港镇人民政府共同对渔港渔船实施安全二是组织出海港口巡查。要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部门,不定时对出海港、闸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三是利用设施监控。充分利用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的港口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监,掌握、闸渔船动态。四是开展明察暗访。利用群众举报和组织明察暗访行动,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渔船,遏制可能引发大规模违规的苗头。

五、推进措施

各相关部门、镇(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农业农村部门为主体,强化公安海防、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务、海警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健全伏休组织体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管理责任制和安全责任制。各涉渔镇(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伏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深入渔港、渔村、渔船、渔户,广泛宣传伏休制度,使渔业资源养护政策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注重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掌握相关苗头、动向,预防和制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为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伏季休渔秩序,县农业农村局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分别为:0515—8688202886880306

 

附件:响水县2025年伏季休渔责任清单

 


附件

 

响水县2025年伏季休渔责任清单

 

一、渔船主体责任

(一)船东、船主:伏休前,做好渔船安全性能检查,保持设备处于适航状态430日前,我59艘海洋渔船符合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应休尽休要求。伏休期间,除浒苔前置打捞、特许捕捞渔船名册人员外,其他渔船和人员全部按规定进行伏休,开展渔船上坞维修、网具修补和渔业安全技能培训;参与浒苔前置打捞、特许捕捞的渔船和船员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状,服从上级安全管理,遇到突发性天气第一时间进港避风,违反安全规定,顶格处理。伏休后,按照出海捕捞要求,服从安全执法监管。

渔船服务组织:我县响水县中联渔业捕捞有限公司分别在浙江温岭、玉环及本县设立驻地办公,安排船管员加强伏季休渔日常管理伏休前做好政策宣传,通知渔船按照四方协议要求到指定渔港按时伏休。伏休期间督促渔船全力做好渔船维修、船员安全培训,配合当地渔船服务组织做好渔船各项安全管理,禁止渔船外出偷捕。响水县海之源渔船协会同样做好省内39艘海洋渔船伏休管理,伏休前做好政策宣传,通知渔船到陈家港二级渔港按时伏休,浒苔前置打捞、特许捕捞期间,积极配合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好渔船出海安全监管,同时组织船员开展渔业安全技能培训和渔船维修、网具修补。

二、部门监管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伏休期间管辖区域港口内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置,依法查处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开展渔业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协同开展港口执法检查。

县气象局:负责伏休期间海洋灾害性天气和防灾减灾方面气象预报和发布。

县农业农村局:开展伏季休渔前宣传发动,渔港、渔船清理,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确保4月底前全县应休渔船全部进港伏季休渔。积极与涉渔镇区、渔船所在地做好异地伏休共管协议签定。同时做好我县伏季休渔期间浒苔前置打捞及特许捕捞渔船、人员组织、审核、上报工作。

开展伏季休渔海域执法检查,对违反休渔规定的作业渔船进行查处。加强对休渔进港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我县境内出海港口的巡查,确保不发生我县渔船违规出海捕捞。强化渔民安全技能培训,提高渔民作业能力水平。做好伏休渔船维护、补网等服务指导工作,保证休渔有序、稳妥进行。

休渔结束后,严格海上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海上违法偷捕行为,巩固伏季休渔成果。

县水务局:伏休前做好宣传发动,在渔港水利闸设立安全警戒区,加强安全警戒区和渔港行洪、排涝通道的管理;

伏休期间不定时对出海港、闸巡回检查,定期清点渔船,密切关注港口渔船动态,严禁渔船私自进出闸,杜绝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出海偷捕现象发生;做好伏休后河道与闸口日常安全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海上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应急抢险救援有关物资的调配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伏休前开展伏休政策宣传;伏休期间负责市场流通环节水(海)产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休渔期间违法渔获物进入市场流通;加强船用产品质量监管依法协助开展渔具销售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做好渔船供油、供冰及违反渔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开展伏休后日常执法监管。

县交通运输局:伏休前强化政策宣传;伏休期间联合开展港口执法检查、海上商渔共治安全监管、港内水上船舶事故调处等工作。做好通榆河、灌河等水域内港汊、河道日常巡查,及时现违规违法船只,牵头相关部门开展清理整治。

盐城海警响水工作站:伏休前开展政策宣传;负责伏休期间管辖区域内的海上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渔船违规出海捕捞行为,积极配合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好海上渔业执法行动,协同开展海上、港口执法巡查。开展伏休后日常海上安全执法监管。

三、属地管理责任

伏休前各涉渔镇(区)制定切实可行的伏季休渔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渔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属地渔船政策宣传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管理到位430日前落实渔船按时进港伏休。相关涉渔镇要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签定共管协议,共同维护伏季休渔秩序。

伏休期间要指定专人对辖区渔船实施定人联船,开展包保监管。督促辖区内船员参加市县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常态化开展渔港、渔船安全检查,确保伏休制度有序、稳妥进行。做好伏休后渔民、渔船日常安全监管,做好伏休总结和台账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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