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4年响水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8 11:46 来源:响水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响教发〔2024〕13 号

 

关于印发《2024年响水县义务教育学校

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中小学、实验学校,县直教育单位,民办学校:

经研究,现将《2024年响水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4年响水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响水县教育局   

 2024年 8月8日     

 


2024年响水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根据《2024年盐城市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盐教发〔2024〕7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24年响水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各学校要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控辍保学台账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一对一”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账,并全力做好劝返工作。

二、统筹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各项工作

1.编制招生计划。全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往年招生录取情况和今年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增减预测情况,制定并上报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班额、师资配备等情况,制定并上报招生计划。县局全面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要求,对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进行审核,科学编制公办学校年度招生指导性计划和民办学校年度招生指令性计划。

2.明确招生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施教区进行招生,县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面向全县范围招生。驻城小学、初中和陈家港镇小学施教区范围,按照《关于印发响水县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响教发〔2016〕56号)、《关于公布响水县县城义务教育部分学校和陈家港镇小学施教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响教发〔2020〕55号)和《关于公布响水县县城义务教育部分学校施教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响教发〔2022〕40号)执行。

3.规范入学条件。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住宅性质房屋的适龄儿童少年,认定为相应施教区内生源。报名时必须持法定监护人户口簿和所在区域房产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认定的截止时间为入学当年8月20日。(2)义务教育学校小学一年级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8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严禁任何小学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提前接受义务教育。幼儿园大班毕业,但尚未达小学入学年龄的儿童,可回原幼儿园继续就读。已满6周岁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县局初教科申请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4.完善报名办法。1)今年我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网上和现场相结合方式报名。网上报名系统设在“我的盐城”APP。毕业年级学生(幼儿)的法定监护人下载并登录“我的盐城”APP,根据系统流程提示完成报名操作。(2)报公办学校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到所属施教区学校指定报名点办理申请入学登记手续。非县城小学毕业生,符合施教区条件申请就读县城初中的,到相应施教区学校报名点申请办理入学登记手续。(3)县城小学2024年毕业但无对应县城施教区初中的学生,一律到实验初中报名点报名,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意向就读学校,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4)报名时需提交户口簿、房产证明、出生证(毕业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详见学校公告)。规范报名信息采集。(4)公办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报名,报名时间为8月 24 日至 26 日(具体时间以各学校公告为准)。

5.健全报名登记制度。1)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非必要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2)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依照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学生及家长信息。不得利用各类 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6.组织核查录取。1)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逐一调查核实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资格,并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8月 26 日前,各义务教育学校完成招生预录取工作,向县局上报招录学生名单,同时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校外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预招录情况。经县局审核备案后及时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通知书》。

7.严格招生管理。所有公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入学升学规定,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测试面试,严禁将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证书)等以及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文化课考试结果、培训证书作为招生参考或依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或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并进行乱收费。

8.确保均衡分班。各学校健全分班管理机制,分班时要邀请家长代表、教育行政部门等参与监督,并及时公布分班结果,做到阳光分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和管理,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要积极推进标准班额办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大班额,控制“超大规模”学校。起始年级班额必须达规定标准,一年级不超过45人,初一年级不超过50人。

三、充分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来响创业就业人员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县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创业就业证明材料(提供在县城区域内的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或县城区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材料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日前)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初中入学另需提供小学毕业证书),与施教区范围内学生报名时间同步,申请就读小学和初中的分别到东方红小学、实验初中报名点提出申请,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外来投资商子女需要来响随读的,由教育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条件协调落实。

2.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少年、特需儿童少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及关爱工作,建立健全入学工作台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响水县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学校可提供送教上门服务。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规范开展特需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工作,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妥善安排特需儿童少年入学。

3.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征收(拆迁)户子女等入学政策。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高层次人才子女和“盐商服务卡”持有人子女等入学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施教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拆迁)户就征收和拆迁时间、安置住址、安置对象等进行核查确认,并根据县政府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秩序

1.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县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响水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及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完善招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遵守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规范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学校要对符合入学条件的生源进行认真审核,坚持原则,从严把关,保证施教区入学生源符合规定要求。

2.坚持阳光招生。要深入开展阳光招生行动,加强信息公开,增加招生入学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及时公布辖区内每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和招生程序。建立专门的招生入学热线并向社会公布,畅通政策咨询、举报申诉等渠道。要建立响应机制,指导学校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面向公众公开声明。深入细致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努力争取学校、家长、学生和社会对政策的了解、理解与支持。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3.严肃招生纪律。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组织招生纪律再学习,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本地区已有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内容,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和要求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招生工作“十个严禁”要求,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关于重申全市中小学招生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招生入学的政策、规定、程序、办法,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坚决整治“暗箱操作”“掐尖招生”等现象,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4. 强化督查追责。要适时开展逐校排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切实将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阶段性重点内容,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常规性督导。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下一年度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出现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力、违规建立学籍等,要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责任人的责任。要执行督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内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和入学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各学校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招生录取工作相关信息按学段报局中教科、初教科备案。

县教育局咨询、举报电话:(0515)68878025(初教科)、68878049(中教科)、68878015(督查室)。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