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公布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请各镇区各部门严格依法保护并管理好烈士纪念设施,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充分发挥在爱国主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附件: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24820

 

 

 

附件:

 

响水县县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一、大有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58米,东西28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二、小尖镇抗日无名烈士纪念碑

1、南北52米,东西72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三、小尖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48米,东西60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四、双港镇吕恩覃烈士纪念碑

1、南北39米,东西34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五、运河镇正茂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20米,东西14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六、运河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57米,东西35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七、黄圩镇革命烈士纪念碑

1、南北26米,东西46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八、陈家港镇烈士陵园

1、南北88米,东西76米;

2建设控制地带:围墙内现状;

3建设控制高度: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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