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的公示

为持续擦亮“驿路响”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品牌,做细做实涉企行政合规全过程指导工作,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响水县交通运输局对常规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企业后期可能涉及到的该领域“高频”违法行为,编制了《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加强风险防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现将公示如下: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

(货运行业)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风险

等级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应当参加年度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参加年度审验。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以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

1.年检的条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年审周期按照其副本上标注的审验有效期起止日进行;年检需要在哪里办理:可在响水县华顺交通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和响水县祥瑞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线上自助办理或者到响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交通窗口办理

2年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线上按提示上传相关附件,线下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需携带《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线下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需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等级评定有效证明、车辆卫星定位有效安装证明

3.建立企业及其所属车辆专属档案(一车一档),列出相应证件年审清单,并指定管理责任人。

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的从业人员需持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聘用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没有取得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 客运、货运的驾驶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并在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时随身携带。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

1.参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培训请咨询响水县曙源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515-86631555

2.待培训通过后,可通过运输一网通办”微信小程序输入身份证号查询电子证即可。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响水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生产经营主体。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道路货物运输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

(机动车维修行业)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

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3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应当进行备案

没有到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备案从事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具体条件参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从事各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到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7)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3.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由行政审批交通窗口提供。

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4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备案范围内从事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开展维修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实际经营范围办理备案手续,如有调整应当及时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预案备案机构。

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响水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机动车维修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

港口经营行业)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

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5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以书面的形式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书后从事港口经营,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3、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4、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人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应当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局港口管理科、县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县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响水区域内从事港口的生产经营主体。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港口经营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

网约车行业)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

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6

应当经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3、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4、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6、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7、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核。

局运管科、县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7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提交如下材料:

()7座及以下乘用车;

()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驾驶员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提交如下材料: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无暴力犯罪记录;

()盐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局运管科、县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响水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的生产经营主体及车辆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网约车运输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响水县交通运输局企业行政合规事先指导清单

驾培行业)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

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8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

(三)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材料;

(九)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十)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一)营业执照;

(十二)学时收费标准。

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倒计。

 

局运管科、县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县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备注:1.合规清单适用对象:在响水区域内从事驾培的生产经营主体。

             2.发生频率较高的为★★★,发生频率一般的为★★,发生频率较少的为

3.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驾培经营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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