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发布日期:2024-03-29 09:58 来源:响水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条件:经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申办流程:

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2.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照料服务:城乡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从每人每月30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从每人每月至20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以上三档照料服务与照料护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照护保险衔接,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落实。

管理服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咨询电话:响水县社会救助中心

0515-6981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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