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4 10:58 来源:响水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场)社会事业局: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兜底线”功能,及时将因病、因灾、因祸、因残、因学和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筑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底线,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非我县户籍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镇(区)实施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大重病患者可以转介申请相应的医疗救助、支出型困难保险赔付和其他救助。

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情况。经济状况主要包括收入和财产,收入主要衡量家庭实际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是否低于低保标准,财产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支出情况主要指医疗、教育等重大支出负担以及其它生活必需支出,生活必需支出指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的费用支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特殊情况经社会事业局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一年内临时救助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对具有本地户籍或者持有当地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低保标准,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给予救助,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金=我县月低保标准×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最长为6个月。根据受助家庭的困难情形,可一次审批分阶段进行。

三、严格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申请、受理、核对、审核、审批、发放等基本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由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提供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场)社会事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区、场)、村(居)委会要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当主动提供代办帮办服务。

(二)受理。各镇(区、场))依托社会事业局便民服务窗口,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办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信息,方便申请人知悉办理事宜。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核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授权后,由镇(区、场)经办机构向县民政部门提出核对需求,县社会救助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通过市级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信息比对。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镇(区)社会事业局补正相关材料。

(四)审核。镇(区、场)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审批前公示时间),结合经济状况核对报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查申请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家庭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于群众没有异议的不进行民主评议。对有争议的可组织民政主任、村(居)两委成员、村(居)民代表等人员开展民主评议。

(五)审批。镇(区、场)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救助的,及时打卡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发放。临时救助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镇(区、场)核定发放名单和金额,通过金融机构或者“一折通”系统,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发放明细中应注明“临时救助金”字样,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无需进行家境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民主评议,由镇(区、场)直接予以救助。

对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核对、审核、审批的程序。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对象,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及核对,重点核实其家庭重大支出情况。

临时救助对象需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公示栏按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镇(区、场)要加强档案规范管理,及时将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致贫致困原因、审批表等原始资料录入系统并整理归档,确保材料完整、齐全、有效,做到“一户一档"。

四、规范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与临时救助工作无关的支出。县民政部门将会同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县民政部门每月初根据各镇(区、场)工作开展和备用金使用情况,及时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备用金结余较多的镇(区、场)不予补充;对结余低于备用金额度20%的镇(区、场),于次月初补充。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按需拨付,提高救助时效。

五、畅通救助渠道

各镇(区、场)要依托为民服务中心、公示栏、网站、微信、宣传手册、明白纸等方式畅通多平台、高效率的服务渠道,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政策主动传导服务。公开县、镇、村三级社会救助联系电话,畅通全县社会救助服务渠道,建立社会救助“第一响应”热线,为困难群众提供便捷的救助申请协办服务。

六、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各镇(区、场)要构建以镇(区、场)、村(居)、村民小组“三级联动”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共同做好困难对象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健全以镇(区、场)、村(居)、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主动发现队伍,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及时掌握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事项线索,各镇(区、场)入户核查后,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范围。为做到“政策找人、主动服务”,县民政部门充分发挥部门间信息共享的作用,按季与医保、残联等部门信息比对,及时将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超1万元的在册保障对象和自付超5万元的其他重病人群以及新申请评残人员进行筛选反馈,镇(区、场)对照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类型进行精准甄别,给予相应救助,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七、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区、场)要强化“救急难”意识,履行好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资金或实物发放、转介服务以及公示、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规范认定救助对象,加大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因不作为、不担当以及推诿扯皮、人为设置提高救助门槛、“应救不救”等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将主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响水县民政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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