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4 16:18 来源:响水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场)社会事业局:

为确保社会救助主动发现、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进一步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安全感,现就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主动发现机制

各镇(区、场)要构建以镇(区、场)、村(居)、村民小组“三级联动”的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共同做好困难对象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健全以镇(区、场)、村(居)、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为基础、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救助主动发现队伍,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上报镇(区、场),各镇(区、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对照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类型进行精准甄别,相应纳入救助范围,真正做到“政策找人、主动服务、应保尽保”。

二、规范动态管理

(一)动态监测。

各镇(区、场)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村(居)并结合救助对象主动申报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救助对象的户籍、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准确掌握保障对象家庭基本信息,规范救助制度实施,按月动态调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及时调整的分类动态管理。

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取消低保、特困人员待遇:

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拥有一套豪华装修住房,住房面积明显高于普通居民居住面积的家庭;

4、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或者投资数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5、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家庭;

8、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9、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10、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11、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2、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13、注销本县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县的;

14、政府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他情形的。

(二)定期复核。

为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公平性、精准性,努力增进困难群众的民生福祉,各镇(区、场)要坚持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救助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要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复核工作机制。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复核一次。通过查阅台帐、入户走访、人员见面以及与人社、民政、司法、公积金、财政等主管部门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在册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档案管理。

健全救助对象申请、审批、动态等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救助工作资料进行归类、建档,实行一户一档,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四)长期公示。

镇(区、场)民政部门必须就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家庭常住地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完善面向公众的救助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必须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深入宣传引导

各镇(区、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示栏、微信、宣传手册、明白纸等方式畅通多平台、高效率的服务渠道,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政策主动传导服务;公开县、镇、村三级社会救助联系电话,畅通全县社会救助服务渠道,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求助诉求;深入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增强公众对社会救助的正面认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区、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履行好救助受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转介服务以及公示、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力度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进一步规范认定低保、特困等救助对象。要通过入户抽查、经济状况核对、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及时开展抽查核查。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监督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的镇(区、场)、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移交纪委监委进行查处。

 

 

响水县民政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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