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日期:2022-06-30 15:31 来源:响水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

2.2县指挥部成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2.3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3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启动响应

4.3先期处置

4.4处置措施

4.5信息发布

4.6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保险理赔

5.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5.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通信信息保障

6.7技术支持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7.2宣传和培训

7.3应急演练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本县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应急工作机制,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科学、高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抢救遇险人员和财产,防止发生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环境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盐城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响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级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性质、造成的损害程度和受影响的范围等要件,将道路交通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成

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事故应对组织指挥体系按照《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组织指挥体系按照《盐城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执行;当初判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执行,县人民政府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指挥部成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指定,县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县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领导、组织、协调县内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县级有关单位、驻响部队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6)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按规定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职责:在县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1)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新闻发布;协助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等工作。

(2)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引导和管控工作。

(3)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

(4)县教育局:协助做好涉及学校、学生、校车、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6)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服务县内涉及应急救援紧缺物资的生产企业参与相关工作。

(7)县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生活困难的获救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协助对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和善后处理。

(8)县司法局: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对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9)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对交通安全保障经费投入,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对环境污染物进行有效防控和处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参与职责范围内公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配合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及本县内营运客货车辆一般以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指导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

(14)县水务局:参与涉及水资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供水等设施,负责调配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资源。

(15)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及新媒体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参与涉及旅游客运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并为本县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1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工作,并监督事故调查和落实情况;组建抢险救援技术咨询专家组。

(19)县外事办公室:负责事故现场涉外人员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2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抢救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定损、价格评估。

(21)县信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

(2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宗教并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募捐活动,参与伤员救治工作,及时向受难者及受影响群众提供人道救助,参与受灾群众救济工作。

(24)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期间的气象信息服务,开展因气象灾害引发的事故灾害调查、评估及气象分析等工作。

(25)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

(26)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现场营救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等应急救援工作。

(27)事故发生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指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并进行先期处置,及时组织群众疏散,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如实报告事故初步情况,积极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的工作和生活所需条件;参与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评估,道路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联络通畅,并加强与其他应急机构的衔接配合。

2.3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者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交通管制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等应急响应工作组。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各工作组负责人由现场总指挥指定。各应急响应工作组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驻响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协调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的调集工作;承办现场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审核把关信息发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驻响部队、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3)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5)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做好事件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集体采访活动的组织、新闻通稿的起草或审查工作;做好媒体沟通协调和组织联络工作;向县指挥部和事故相关单位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6)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红十字会、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表彰奖励等善后工作。

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县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对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整。

3预警预防

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重大损失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通报有关方面,必要时由县政府迅速报告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负有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形态、车辆类型、乘载人员、道路通行、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道路交通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事发地公安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启动响应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临时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在上级指挥机构启动响应后,县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县指挥部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支援。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确认并协调实施。

4.3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立即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伤害,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1)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协助救助伤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视情调用无人机、专业设备观察、检测现场事态,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严防次生事故发生;

(3)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处置措施

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形态,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救援任务和救援措施。

(2)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车辆。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4.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县委县政府在上级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事故相关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的发布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具体负责。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发布等。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响应终止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次生、衍生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工作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县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事发地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督促辖区内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

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由县指挥部组织县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等县有关部门联合对事故损失、原因、责任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防范和整改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

5.3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符合垫付情形的,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5.5总结评估

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全县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镇(区)人民政府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装备情况,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6.2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制度、调拨制度。各镇(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设备及物资等,做好维护和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并与周边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必要时,依法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3资金保障

(1)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交通事故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2)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请求,县财政给予支持;需要上级财政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对受道路交通事故影响较重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4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掌握本县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车祸伤、烧伤等救治机构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专业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卫生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和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通信信息保障

通信、广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应急通信系统。有关电信运营企业要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7技术支持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研发,推进应急管理新学科的建设,鼓励支持相关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支持与应急管理相关的交叉学科的发展,为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当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县公安局应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宣传和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本预案及相关预案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

7.3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进行评估。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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