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苏市监注〔2021〕59号)和《2022年全省登记注册工作要点》 (苏市监注函〔2022〕78号)文件精神,现将《响水县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响水县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工作制度》
响水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响水县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苏市监注[2021] 59号)和《2022年全省登记注册工作要点》 (苏市监注函〔2022〕78号)文件精神,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现就全面推进我县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响水县登记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局是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牵头负责机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1+N”证照注销是指以“1”张营业执照注销为核心,实现“N”张准入类许可证件注销联办为目标,构建系统集成的企业注销套餐体系。
第五条 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专窗,安排专人受理办件,实行“一次申请、一表填报、并联审批、一窗送达”工作模式。
第六条 开展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的行业包含:
(一)网吧;
(二)零售药店;
(三)娱乐场所;
(四)理发店、美容院;
(五)大型餐饮;
(六)大型商超;
(七)人力资源机构(含劳务派遣企业);
(八) 其他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许可事项。
第七条 办理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的许可证包含:
(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五)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八)其他入驻区政务服务中心颁发的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办理“1+N”证照注销联办的企业,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简易注销的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
(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的;
(二)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的;
(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五)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股东失联、无法达到表决比例的;
(七)从事职业培训行业的;
(八)从事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行业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情形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办理企业“1+N”证照注销联办一件事,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注销申请书、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四)清税证明;
(五)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的材料;
(六) 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许可证件正副本。
第十一条 专窗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专窗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及时与相关审批机关对接,能够当场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当场将所有注销通知书交付申请人;不能当场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注销通知书交付申请人。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证照注销联合办条件的,专窗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原因。所有注销通知书由专窗工作人员统一交付申请人。
专窗工作人员将注销材料进行分类归档,交给各相关审批机关分别进行存档。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注销登记的,由各行业主管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