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21-00641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响水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7-16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响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响政发〔2021〕20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响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现将《响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响水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始终保持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勇于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大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向海发展当排头、绿色转型做示范、跻身苏中苏北第一方阵为奋斗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创新政府、效能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勤廉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长出差、出访、脱产学习、休假等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及工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好不充分不平衡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学法列为政府常态化工作,县政府常务会召开前,参会人员按照既定学法计划,统一学习法律知识。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

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交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及时报县政府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整合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九条 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有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条 坚持政务公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第十一条 加强行政监督。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不断提高按时办结和办理满意率。

县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县监察机关的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积极发挥网络问政和“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和信访突出问题。

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全县性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增加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单位和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决定、重要指示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参加,安排县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根据讨论事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需要向县政协通报协商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通过政策意见、应急预案、处置方案和县政府重要规划、工作计划、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举措;

(八)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部门工作;

(九)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镇(区)政府(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防范化解金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房地产、就业等22项重大风险领域工作问题;

(十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总体、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等重要事项;

(十二)通报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邀请非党员副县长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三)研究加强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开展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和交流思想;

(五)研究县政府月度重点工作安排;

(六)研究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委、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需要县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重大活动和专项工作;

(三)研究推动“两重一实”等重大项目建设工作;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开,研究协调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生产月度例会)、信访稳定专题会议、风险防范专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报县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全县性重要活动方案应送县委办审核,并送县政府办呈县政府领导了解。

各部门拟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主办部门应提前10天将会议方案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办审核后,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全县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邀请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县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县长召开的会议,无特殊情况不要求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九条 提请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协调、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正式行文报县政府。凡要求列入县政府会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

第二十条 县政府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组成人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长办公会议,须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报备;时间紧迫无法书面请假,须向县长或会议主持人汇报,征得同意后,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凡涉及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环境保护、改革改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或经县长授权,由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组成人员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内部事务外,原则上应及时公开和报道,新闻稿须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节约,压减会议经费支出。县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规定,不得超标准使用经费或转嫁经费负担,不得发放各种纪念品。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行文规则。各部门、各镇(区)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各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内容主要涉及县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政府部门的,应按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应留足会办部门研究时间,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范办文流程。政府文件运转,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上级来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按自上而下的顺序呈阅;报县政府的请示和报告,按自下而上的顺序呈阅。如请示和报告涉及多个部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涉及多个部门提出意见的,应明确牵头部门,并负责汇总;意见成熟后,再按自下而上的顺序呈阅。

县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县政府领导对请示性公文无明确意见的,来文单位和承办单位均不得擅自解读自行运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签发程序。县政府发布的决定、人事任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向市政府及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县政府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县长或副县长审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审核把关。县政府文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制发和管理,公文在送签前,先由分工对应的科室审核。凡涉及以县政府名义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相关活动,须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或对应科室审核把关后,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七条 控制发文数量。除涉及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镇(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日常工作性文件、简报,原则上不向县政府报送;确需报送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按照合法性审查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三十条 提高办理时效。对县政府批办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时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须在规定日期前答复到位,并持续跟踪落实。特殊重大事项,以县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准。对县政府办公室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镇(区)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镇(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镇(区)任职的县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外办)会同县台办、商务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县长批准。县政府组成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因事定人、人事相符”,以招商引资工作为重点,实行计划管理,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县长出访,经县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副县长出访,经县长同意后报县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 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县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健全限期报告、情况通报、绩效考核、激励问责等制度。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是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推进各项决策部署落实,统筹组织县政府集中督查和专项督查活动,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业督查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务院大督查、国家和省、市专项督查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县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等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呈送督查通报,强化结果运用,提升工作绩效。

第三十五条 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加快构建电子督办平台,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和网络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督促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八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八个本领”,锤炼“五个过硬”,做学习的表率,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委、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县长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副县长请假,应事先报经县长同意,由县政府办公室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前向县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

第三十九条 县长、副县长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严格控制陪同和工作人员。要紧紧围绕事关响水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明确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安排调研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安排考察线路和考察点,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安排。

第四十条 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杜绝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响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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