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响水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二、组织体系
三、预警预防
四、应急响应
五、保障措施
六、后期处理
七、奖 惩
八、附 则
响水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
2.2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
2.3 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水旱灾害与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4.2.1 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
4.2.2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
4.2.3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
4.2.4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
4.3 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4.4 信息报告和处理
4.5 指挥和调度
4.6 抢险救灾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4.9 慰问及派工作组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理
6.1 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灾后重建
6.6 保险
6.7 工作评价
7 奖惩
8 附则
响水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响水县地处暖温带南缘,属湿润季风气候区,根据历年降雨资料统计,我县多年平均降雨量为925.5mm,但年际间降雨分布不均,形成丰水、平水、枯水年份,丰枯之比为10:3,易旱易涝,旱涝交替,且在同一年内不同时段降雨亦不均匀,一般降雨主要集中在6~9月份,占到全年总雨量的70%左右,而在6、7月份水稻栽插和沿海养殖用水期间,降雨量偏少时,极易造成水源紧张,几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旱情发生。县域濒临黄海,台风(热带气旋)灾害频繁,平均每年影响我县的台风达1~3个。台风到来时,风狂、雨暴、潮高,成灾时间短,破坏力极强,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因此,防汛抗旱抗台历来是我县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减轻水旱灾害,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全县防汛抗旱的能力,保证防汛抗旱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水县城市总体规划》、《响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县境内发生的(包括相邻地区发生但对响水产生重大影响)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洪水、渍涝、台风、风暴潮、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等引发的堤防决口、坍塌、倒坎滑坡、垮闸、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体系
根据《水法》及《防洪法》,设立响水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在省、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全县水旱灾害防御指挥职能,负责全县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其调整,由县政府发文明确。各镇(区)和有关单位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镇(区)、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职责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组织制定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制度、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工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警报,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调度及监督全县各级各部门的防汛抗旱工作,并统一调度全县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协调相关工作。督促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御防汛抗旱大检查,强化指导、检查、督促镇(区)和相关单位制定洪涝、干旱、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清除河道内行洪障碍物;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应急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督促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2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务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运局、融媒体中心、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城管局、生态环境保护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响水邮政分公司、中石化盐城石油分公司响水公司、黄海农场、灌东盐场、江苏银宝盐业有限公司、滨淮农场、响水水文监测中心等为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2.2.1 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事关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规定,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水旱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
人武部:组织民兵和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转移受灾人民群众、重要物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防台期间电力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协调保障再去生活物资供应,按照县应急局下达的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计划,做好相关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有关应急救灾物资调运。
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全县通讯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督促工业企业做好防汛自保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抢险、救灾、物资、应急度汛、抗旱等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使用管理。
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确保防汛指挥、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等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畅通快捷;做好严重积水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组织公安参与防洪抢险;遇重大洪水、强台风等紧急情况,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水务局:承担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治和台风防御工作。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及水量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住建局:承担县城防汛抗旱分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台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防台防涝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危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负责县城小区防汛防台工作,督促物业公司或单位做好地下车库和人防工程排水设备设施维护工作,编制地下空间防洪排涝预案及开展预案演练。
交运局:负责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维持内河通航航道船只航行秩序,确保水上安全;负责全县渡口、码头、港口、港区水旱及台风灾害防御工作;负责交通部门实施的涉水工程汛期检查及隐患整改;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
城管局:负责城区广告标牌、门店招牌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及时清除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确保不影响河道排涝,避免发生灾害时引发次生灾害。做好汛期响水湖、东鸣湖水位水量调控。
卫健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民政局:负责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灾民临时生活救助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上报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及遭受洪、涝、旱灾后救灾及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农用抗旱排涝机械设备的调配;负责本部门建设的农业基础设施水毁修复;负责组织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海浪及风暴潮监测、预报、预警;负责海上作业防台风工作的预警、预报;及时掌握提供林业灾害情况,负责林业防灾、减灾和生产恢复。
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对在校师生进行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必要时,配合各地落实相关学校设施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监督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县防办提供日常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负责全县灾害性天气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影响程度做出评估并作出滚动预报,及时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县政府、县防指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抗旱抗台等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及预案演练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水旱、台风灾害防御期间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水旱灾害等防治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融媒体中心: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发动和及时报道。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宣传;督促检查受洪涝、台风影响的景区、景点防御工作,协助组织游客转移安置,保障游客安全。
供电公司: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抗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响水县防汛抢险、抗台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
石油公司:负责防御水旱灾害油料(柴油、汽油、煤油、润滑油等)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武警响水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实施开展防御水旱灾害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同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灌河海事处:负责辖区海域应对气象灾害的预警防范,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邮政局:保证防汛邮件的及时投递。
灌东盐场:全面负责本场区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黄海农场:全面负责本场区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银宝盐业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本公司区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滨淮农场:全面负责本场区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县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所辖电信、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应对特大洪水应急通讯准备;为及时、准确传递水情、险情、灾情和气象等防汛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响水水文监测中心:负责提供雨情、水情等水文信息和预报。
2.3 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发生重大或特大洪涝灾害时,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并根据需要适时增加非防指成员单位部门协同抗灾救灾。各部门组成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其职责如下:
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由应急管理局、水务局、财政局、城管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各应急处置专业组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信息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会水务局牵头,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台风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水情工情组,由水务局牵头,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文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天气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水旱灾情及因此造成可能出现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转移安置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人武部、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工业和信息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负责进行工程抢险,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生活。
工程组,由水务局牵头,人武部、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交运局、城管局、通信单位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和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工作,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运等基础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
计划财务组,由发改委会财政局牵头,由水务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及救灾物资和经费。
物资器材组,由水务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次生灾害源防治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后勤服务组,由发改委会卫健委牵头,交运局、民政局、应急管理局、通信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生活保障,保障通信线路畅通,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提供药品、卫生防病、器械和医疗服务。
执法、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交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交通秩序、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清理河道行洪障碍等。
救灾捐赠组,由慈善总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援物资、资金捐赠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气象、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和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涝灾害时,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时段,及时上报监测结果,雨情、水情应在2小时内报至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至县防指,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当黄河故道、通榆河出现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或灌河出现警戒高潮位时,各相关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含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堤防、涵闸、泵站工程的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县域内发生洪水时,应在每日8时前向县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小时内报到县防指。
当灌河堤、黄河故道堤、通榆河堤、海堤及其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迅速组织抢险队伍进行抢险,同时向可能受灾的有关区域作出预警,同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将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对灾情进行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范围、程度、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5 水质信息
水质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水质污染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水质指标、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遇水质污染时,生态环境、水文部门要加强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掌握水质水情情况变化,做好防污调度。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预防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各镇(区)及县级防汛部门和汛期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防汛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组织准备。各镇区、有关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组织的建设。
工程准备。各镇(区)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有堤防防护任务的镇区要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预案准备。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防御洪水预案、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堤坝溃口性险工应急抢险预案以及抗旱预案等各类预案,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灾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物料准备。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防汛抗旱检查。各镇(区)、各职能部门要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抗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滩地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河道洪水预警
当县内主要河道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涉及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雨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雨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根据省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县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县气象部门尽早给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御台风的准备工作。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等撤离工作。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水旱灾害预警支持系统以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为基础,包括信息采集、通信和计算机网络、决策支持系统三大部分。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黄河故道、灌河、通榆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黄河故道、灌河、通榆河洪水,并根据变化后的工情、水情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2)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编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实施。凡经审批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地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指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审批,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同意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各地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灾害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1.2 进入汛期或发生旱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镇(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水旱灾害发生后,由镇(区)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应按规定上报上级防指。任何个人发现堤防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6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属地镇(区)应组织卫生等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或阻断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水旱灾害与应急响应等级划分
4.2.1 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
(1)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堤防发生决口,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3)主要河道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黄河故道行洪流量超过250秒立方米,黄河故道红旗闸上水位高于6.0米,中山河闸上水位高于4.5米;三洪河响水县城水位高于3.5米;
(4)全县受旱面积超过40万亩,绝收面积超过10万亩;黄河故道中山河闸上水位低于2.00米;
(5)县城极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6)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预计风力12级以上。
2.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启动《响水县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预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调度水利工程,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立即上报市县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指;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抗灾紧急期,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立即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和组织强化防汛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县政府派工作组赴一线督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工作,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措施。
(3)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帮助;应急部门及时启动抢险预案,全力组织应急抢险;交通运输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2 Ⅱ级应急响应(重大、橙色预警)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流域发生大洪水;
(2)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沿线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3)主要河道接近历史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黄河故道行洪流量200-250秒立米,黄河故道红旗闸上水位5.5-6.0米,中山河闸上水位.4.0-4.5米;三洪河响水县城水位达3.0-3.5米;
(4)全县受旱面积20-40万亩,绝收面积2-10万亩;黄河故道中山河闸上水位2.0-2.2米;
(5)县城重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0-30%;
(6)12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预计风力10~12级。
2.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受灾区进入抗灾紧急期,行使相关权力,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立即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按规定报上级防指。同时,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组织防汛抗旱工作。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将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
(2)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水利工程调度,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做好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的灾情报道。
(3)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3 Ⅲ级应急响应(较大、黄色预警)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主要河道普遍超警戒水位,出现较大流量:黄河故道行洪流量150-200秒立米,黄河故道红旗闸上水位5.00-5.50米,中山河闸上水位3.50-3.80米;三洪河响水县城水位达2.50-3.00米;
(3)全县受旱面积10-20万亩,绝收面积在2万亩以下;主要河道水位:黄河故道中山河闸上水位达2.2-2.4米;
(4)城市中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10-20%;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2.Ⅲ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在1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并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县防办迅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民众。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2.4 Ⅳ级应急响应(一般,蓝色预警)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主要河道在警戒水位以下,正常行洪流量:黄河故道行洪流量150秒立米以下,黄河故道红旗闸上水位5.00米以下,中山河闸上水位3.50米以下;三洪河响水县城水位达2.50米;
(3)全县受旱面积10万亩以下;黄河故道中山河闸上水位2.4-2.6米;
(4)城市轻度干旱,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5-10%;
(5)24小时内可能或以受到热带低压影响。
2.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洪水
(1)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洪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启节制闸阻挡上游来水,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江苏省防汛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3.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3.3 台风暴潮灾害
台风暴潮(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
(1)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全县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在岗值守,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对病险堤防、涵闸、泵站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全县总体水情,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县政府及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并及时报同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准备,做好灾情发布、物资及装备调度准备。
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等海上生产作业的防台风工作;督查各地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的清除。海事部门部署检查商船、海上平台、避风锚地、锚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
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2)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台风可能影响我县时,全县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在岗值守,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灌河、黄河故道、通榆河洪水的预报。
应急部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准备,做好灾情发布、物资及装备调度准备。
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渔船、沿海养殖等海上生产作业的防台风工作;督查各地鱼罾、鱼簖等阻水障碍的清除;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险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海事部门加强督查商船、海上平台、避风锚地、锚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全运行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对于预报将要受灾的地区,要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应及时转移居住在危房的人员,组织抢收抢护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等;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对遭受损坏的设施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部门组织对户外广告、招牌、道路两侧树木,特别是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以及市政设施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视情督导加固等。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防台风检查,对建筑工地设施、设备进行加固,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通知所管施工人员做好防台风转移准备工作;卫健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刊力度。
卫健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3.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事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县政府,并按程度报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3.5 干旱灾害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密切监测旱情,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旱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
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3.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加强管理,严格实施应急供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4 信息报告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4.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4.4 凡经县或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灾情信息以及工程抢险信息等,各镇、中心社区等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4.5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县防指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做好续报。
4.5 指挥和调度
4.5.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6 抢险救灾
4.6.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6.2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6.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和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6.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7.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7.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7.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7.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7.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7.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9 慰问及派工作组
4.9.1 根据灾害损失的严重程度和伤亡人数,县委、县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工作。
4.9.2 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损失情况,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商同发改委、财政局、发改委、应急局、水务局尽快向县市省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4.10 信息发布
4.10.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0.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应急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0.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0.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报县应急部门审核和发布。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加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各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运营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水旱灾害防御任务的其它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御水旱灾害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防御水旱灾害的重要力量。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非专业抢险队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织建设的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地方武装部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地方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防洪法》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
5.2.5 医疗保障
(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由县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县卫健部门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县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救灾防病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2)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来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洪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5.2.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旱机构、县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急局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采取“代储为主,自储为辅”的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储备。
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要做到品种、数量、库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度制度、运输方式“七落实”,并报上级防汛指挥部备案。
黄河故道沿线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严重缺水地区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要建立健全抢险物资调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抢险物资。
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文字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组运力提货;紧急情况可申请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运力送货。
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省市防汛抗旱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调拨上级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县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县财政安排水利建设和管理经费,专项用于重点水利工程维护和建设,以及全县水管单位的运行维护。
5.2.9 社会动员
水旱灾害防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水旱灾害防御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御水旱灾害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在防御水旱灾害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在媒体上公布报警电话,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共应对能力和参与意识。
(2)编制洪涝灾害应急培训教材,多渠道、多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
(3)选择洪涝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洪涝灾害应急综合演习,制定应急措施;演习结束后,认真总结,不断完善预案。
6 后期处理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区在洪水消退后,当地政府或单位要立即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6.1 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发生重大灾情时,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县级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水利、防汛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交运部门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工作。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县应急部门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并且监督检查各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县应急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控,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对于需要心理援救的受灾群众,红十字会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
6.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4 水毁工程修复
6.4.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4.2 对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5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时,可提高重建标准。
6.6 保险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6.7 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水旱灾害防御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7 奖惩
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办召集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