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民助〔2020〕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响民发〔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救助、及时高效的原则,以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救助及时,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做到应救尽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二、救助对象
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急难型家庭、个人和支出型家庭,各镇(区)在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开展小额审核审批。
三、资金使用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镇(区)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监管,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清具体情况,作出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并按月报县民政局备案;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登记入账,存档备查,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拨付流程
1、县民政局根据各镇(区)上报的《镇(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审批汇总表》、《镇(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对备用金结余较多的镇(区)不予补充;对结余低于备用金额度20%的镇(区),于次月补充。
2、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的临时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再支付到各镇(区)。
五、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镇(区)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备用金公款私存,管理公私不分,不能专款专用,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救助支付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核实后,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响 水 县 民 政 局 响 水 县 财 政 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