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政发〔2020〕17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费征管,大力组织财政、非税收入,切实做到齐抓共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系列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财税和非税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税费社会共治网络体系,健全税费社会共治运转机制,推动税费社会共治现代化快速发展,增强税费在响水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建设“四个新响水”提供财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在遵从税费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建立以县、镇(区)两级政府为主导、财税主责、信息支撑、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税费社会共治网络体系。通过创新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和征管机制,强化信息共享,拓宽税费源控管渠道,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费,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费,相关部门协税费护税费,纳税人、缴费人依法纳税缴费,社会各界税费共治的良好局面,建成依法诚信纳税费、公平公正的税费环境,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内容
(一)开发税费社会共治信息平台。以推进税费社会共治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架设安全、方便、畅通、高效的涉税费信息交换平台,广泛采集各类涉税费信息,不断完善涉税费信息处理功能,确保各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顺畅高效。
(二)完善涉税费信息管理体系。围绕信息处理流程,制定并逐步完善各环节信息管理机制。各单位按照“部门信息交换为常态、不交换为例外”的要求,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一个牵头科室、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涉税费信息的采集、整理,及时通过税费社会共治信息平台向县税费共治办提供有关涉税费信息,扎实推进涉税费信息的共享和涉税费事项的联动监管,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三)加强涉税费信息分析利用。充分利用涉税费信息,开展税费风险评估,深入查找税费征管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税费征管机制,切实防范税费征管风险。充分挖掘涉税费信息的利用价值,将涉税费信息运用于税费额核定、纳税费评估、纳税费信用等级评定、税务稽查以及财政支出管理等领域,不断延伸涉税费信息利用链条,建立涉税费信息评估分析模型,做好经济运行分析、财税、非税收入预测和税收政策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规范涉税费信息安全管理。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税费共治办)和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涉税费信息接收、使用、保管和销毁等过程中,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不应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确保部门和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不受侵害。
(五)加强涉税费联管防控机制
1.税务部门在查处涉税费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应费收入使用税务发票控管,县各部门单位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3.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审计部门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应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入库。
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出让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告知用地单位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
5.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清税证明的,应当通报税务机关。
6.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配合税务部门阻止其出境。公安部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线索应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交警部门在办理机动车辆初审、年检年审、委托异地年检年审审批及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营运许可、年审和机动车二级维护等手续时,必须坚持“先税后检(办)”的原则,对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未按规定在本地缴纳车船税的车辆,督促其到税务部门办理车辆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7.纪委监委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涉税线索应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
8.人民法院在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公告和动产、不动产拍卖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对税务部门依法提请的代位权、撤销权和强制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
9.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各部门单位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依法依规使用发票,在结算经费支出时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1.各镇区要加强辖区内税源状况和税收收入结构的分析,建立和畅通与税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传递相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纳税人税收管理。利用建立的网格化管理体系,将社保费征缴基础性工作(包括缴费人信息采集、宣传扩面、辅导缴费等)纳入到网格化体系中进行管理,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应缴人员明细信息及时反馈给税费共治办。
12.各部门、单位对取得的收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即没有财政或税务监制章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县成立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中连任组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王克中、县政府办副主任单洪鑫、县财政局局长沈华栋、县税务局局长朱建元任副组长,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税费社会共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响水镇,沈华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税费共治办具体负责税费社会共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督办、考核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协护税费信息员,负责与税费共治办的联系、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协作。财税部门作为税费社会共治的牵头部门,要发挥好指挥中枢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税费共治办要督促各成员单位按规定周期报送涉税费信息;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费信息的分析比对,把涉税费信息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费收入;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做好涉税费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协护税费工作,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做到协同推进、同频共振。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税费共治办要完善涉税费信息传递制度、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和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实现无缝对接。各镇(区)要健全税费社会共治组织,选优配强开展工作所需的人员和办公资源,明确协护税费工作职责,压实责任,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的协税费护税费工作网络,确保税费源得到有效控管。
五、考核督察
县政府将税费社会共治信息报送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负有税费社会共治职责和义务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和奖励。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县税费共治办要定期对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牵头部门,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销号整改。同时,对税费社会共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导致税款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最大限度形成共治合力,确保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走在全市前列。
附件:1.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2.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信息采集汇总表
3.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规范税费征管秩序,优化依法治税费环境,提升税费综合征管水平,促进全县财政收入高质量增长,经研究,决定成立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中连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克中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单洪鑫 县政府办副主任
沈华栋 县财政局局长
朱建元 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陈兆宝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张 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朱国强 县住建局局长
顾继高 县交运局局长
汤熙康 县水务局局长
高庆林 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卫东 县人社局局长
周 雷 县医保局局长
夏 肖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立志 县审计局局长
陈鸣胜 县发改委主任
徐鸿彬 县工信局局长
王啸鸿 县法院副院长
魏佳兵 县教育局局长
沈永航 县科技局局长
朱卫东 县文广旅局局长
王成连 县商务局局长
刘成军 县民政局局长
王 兵 县卫健委主任
孙兴旺 县统计局局长
魏亚东 县残联理事长
潘晓时 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罗玉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玉清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曹雪峰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主任
朱华良 县人民银行行长
蔡丽萍 县红十字会会长
邵加文 县税务局副局长(正科长级)
各镇(区)镇长,管委会主任
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政局沈华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税务局邵加文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县财政局、税务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税费共治办成员由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税费共治办具体负责税费社会共治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协调、处理、督办、考核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协护税费信息员,负责与税费共治办的联系、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信息采集汇总表 | ||||
序号 | 报送单位 | 子表名称 | 报送 周期 | 报送时间 |
1 | 纪委监委 | 案件查处涉税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2 | 县行政审批局 | 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企业吊销登记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
企业注销登记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组织结构代码证登记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
投资项目、工程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3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配套费征收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建设(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农用地征转用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不动产登记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粘土矿采矿许可证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季 | 季后15日前 | ||
4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市政建设工程款支付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拆迁补偿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5 | 县交运局 | 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
交通工程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物流配送相关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交通(含港务)工程款支付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序号 | 报送单位 | 子表名称 | 报送 周期 | 报送时间 |
6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款支付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水利工程项目竣工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水资源管理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水利工程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7 | 生态环境局 | 环保处罚信息 | 年 | 年后1月底前 |
8 | 县人社局 | 劳动技能培训机构登记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9 | 县招投标服务中心 | 中标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10 | 县医保局 | 定点药店医保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11 | 县公安局 | 旅馆行业客房入住统计信息(人次)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户籍销户信息(人次) | 季 | 季后15日前 | ||
来响工作外籍个人出入境信息(人次)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
12 | 县财政局 | 政府对企业各项补助项目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财政补贴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13 | 县审计局 | 涉税审计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14 | 县发改委 | 重点项目计划信息 | 月 | 月后15日前 |
企业立项(涉外)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15 | 县工信局 | 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技术改造项目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16 | 县法院 | 经济案件判决明细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涉税案件强制执行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不动产拍卖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企业破产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17 | 县教育局 | 教育机构登记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序号 | 报送单位 | 子表名称 | 报送 周期 | 报送时间 |
18 | 县科技局 |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科技拨款奖励补偿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19 | 县市场监管 | 外资股权变更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专利技术登记信息 | 年 | 年后3月底前 | ||
20 | 县新闻信息中心 | 广告发布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21 | 县电视台 | 广告发布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22 | 县商务局 | 境外投资核准登记 | 季 | 季后15日前 |
23 | 县民政局 | 社团、民办非企业登记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火化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24 | 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25 | 县统计局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26 | 县农业农村局 | 规模养殖户信息(奶牛50头以上、肉牛10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鸭鹅100只以上) | 季 | 季后15日前 |
定点屠宰信息、农业产业化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27 | 县文广旅局 | 影院放映厅数量、票房信息、放映补贴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28 | 县城市管理局 |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许可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29 | 县人民银行 | 企业的银行账户信息、企业外汇支付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30 | 县残联 | 企业安置残疾人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31 | 县红十字会 | 社会捐赠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序号 | 报送单位 | 子表名称 | 报送 周期 | 报送时间 |
32 | 各镇(区) | 房、土两税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房屋拆迁信息 | 实时 | 合同签订当日 | ||
建筑、房地产企业信息 | 季 | 季后15日前 | ||
城乡居民两险应缴费人信息 | 年 | 年后5月底前 | ||
33 | 税费共治办根据需要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 | |||
注:1.在未正式使用“税费社会共治信息平台”之前,数据信息暂传递至“xssfshgz@163.com”邮箱; |
附件3
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提高各镇区、县直各相关部门税费共治的积极性,优化税费环境,促进依法治税费,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涉税信息报送部门;
3.征管部门,包括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税费社会共治办公室。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各镇区,满分100分
1.工作规范(20分)
(1)工作机制(10分)。建立税费社会共治领导机构及管理机构;明确涉税部门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考核办法;及时调整和报告税费社会共治机构人员变动情况;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报送数据;每项2分,缺一项扣2分。
(2)制度建设(10分)。 建立税费社会共治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制度、税源排查登记监控制度和工作动态月报制度。每项2分,缺一项扣2分。
2.职能履行(80分)
(1)信息管理(50分)。经常开展辖区内企业、个体户和经营项目信息采集工作,及时登记更新税源信息,督促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率100%得10分,经抽查,税务登记证每缺失1户扣1分。
定期报送本地区税源信息和收入分析预测报告得20分,其中:涉税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不真实的,一次扣1分;未按季向税费社会共治办报送区域内收入分析预测报告的,一次扣2分。
税源信息质量20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上报的有效税源信息每条得0.05分,最高得5分;上报的税源信息中有效信息占全部信息比重超过70%的,得10分;超过90%的,得15分。
(2)协税管理(30分)。配合财税部门开展税费社会共治专项核查,按时完成核查任务,协助税务部门做好个体税收管理,认真履行零散税收代征义务,得30分。未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有一次扣5分;未按规定代征代缴税款的,发现一次扣5分;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代征税收票证,造成票证丢失的,一次扣5分;未建立税款代征代缴台帐的扣5分;未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搞好个体税收定额管理的扣5分。
(二)考核涉税部门,满分100分
1.工作规范(20分)
组织机制健全,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经办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内部信息采送运行机制健全。两项共得20分,每项10分,缺一项扣10分。
2.职能履行(80分)
(1)信息管理(40分)。按税费共治办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税源信息得20分,漏报、迟报、错报和未按规定格式报送的,发现一次扣1分;税源信息质量20分,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每上报1条有效税源信息得0.5分。
(2)协税管理(20分)。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尽责,支持财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税收征管工作,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抓好本部门负责的非税收入的收缴,做好纳税人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得20分。拨付政府投资的项目工程款,未收取县内税务发票的,查实一起扣5分;因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造成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流失的,查实一起扣5分。
(3)专项工作(20分)。及时完成税费社会共治各项专项工作任务得20分,完成不及时的一次扣2分,未完成的一次扣5分。
(三)考核征管部门,满分100分
1.工作规范(20分)
组织机制健全,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和经办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单位内部信息采送运行机制完善。两项共得20分,每项10分,缺一项扣10分。
2.职能履行(80分)
(1)信息管理(20分)。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税收收入和有关涉税信息得20分,漏报、迟报、错报的,发现一次扣1分。
(2)信息应用(40分)。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和运用情况分析得20分。涉税信息比对率达100%得10分,每减少10%扣1分;税务、财政部门按季向税费共治办提交税费社会共治信息运用分析报告,税费共治办按时组织分析信息报送、运用情况,得10分,每少报一次扣1分,一次未报扣该项基本分。
及时处理、核查和反馈税费社会共治信息平台推送的疑点信息得20分。每月反馈疑点信息运用情况,未处理、未核查和未反馈核查工作情况的,每次扣2分。
(3)专项工作(20分)。及时完成税费社会共治专项工作任务得10分,完成不及时的一次扣2分,未完成的一次扣5分;完成税费共治办牵头开展的税费专项核查清缴工作,税款足额补征入库得10分,补征率每减少10%扣1分。
三、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县税费社会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税费共治办、财政局、税务局配合。对各镇区和征管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对涉税部门每季考核一次,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运用
1.县政府每年评定税费社会共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对税费社会共治工作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镇区和部门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县税费共治办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3.对税费社会共治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的镇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导致税款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联阅读:
关于《响水县税费社会共治实施方案》政策解读[点击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