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16-00253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6-05-05 10:11:57
文号 响政办发〔2016〕24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后评估及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县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苏政发〔2015〕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实施后评估,以及制定主体资格申报确认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响政发〔2014〕30号)所列和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县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名见附件1、附件2)。

(二)清理标准: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予以废止;2.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3.原有规定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实际上已经失效的,予以废止;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修改的,予以废止或修改;5.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予以修改;6.标注“暂行”、“试行” 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予以废止或修改。

(三)清理步骤:县政府法制办提出具体文件目录并分解,各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按要求进行清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提出正式清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

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县政府(政府办)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为5年有效期,对2011年5月1日以前制发的和标注“暂行”、“试行” 发布施行满2年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需要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由起草部门、执行部门按照《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盐政规发〔2015〕6号)第9条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第11条规定的程序开展实施后评估。按照第12条规定的内容,每个文件形成一个后评估报告。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统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工作

按照《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请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部门或单位,认真填写《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表》(附件5),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做到全面、彻底。各起草部门、执行部门对未列入目录范围且有效施行的县政府(县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一并清理上报。凡未列入清理结果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二)实施“开门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注意广泛征求意见。对与企业、行政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2011年5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清理的重要依据。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订工作方案,责任落实到人。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对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方案、清理反馈表(附件3)、清理评估报告(附件4)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表》(附件5),于5月20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xsfzb123@163.com。所有附件登陆xsfzb123@163.com下载,密码86987080,联系电话:86882379、8716801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制定机关按《通知》要求同步清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备案。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县政府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附件:

1.响水县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县政府)

2.响水县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县政府办)

3.响水县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反馈表

4.响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报告

5.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表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附件1

 

响水县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县政府)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清理部门

备注

1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响政发[2007]31号

 

县人防办

提供04年修改后的文本文件

2

关于印发《响水县“投资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21号

2007年3月29日

县优化办

 

3

关于印发《响水县招标投标巿场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3号

2007年7月9日

县招投标办

提供修改后的文本文件

4

关于印发《响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4号

2007年7月9日

县招投标办

同上

5

关于印发《响水县政府釆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5号

2007年7月9日

县招投标办、县财政局

 

6

关于印发《响水县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6号

2007年7月9日

县招投标办、县财政局

提供修改后的文本文件

7

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补充意见

响政发[2008]24号

2008年4月16日

县人社局

 

8

关于人防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响政发

响政发[2008]45号

2008年7月30日

县人防办

 

9

关于印发《响水县离休干部住房改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8]69号

2008年12月31日

县老干部局

 

10

关于印发《响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9]12号

2009年2月24日

县财政局

 

11

关于印发《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响政发[2009]13号

2009年2月24日

县财政局

 

12

关于印发《响水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9]30号

2009年6月5日

县发改委

 

13

关于印发《响水县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9]31号

2009年6月5日

县财政局

 

14

关于印发响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10]22号

2010年4月19日

县人社局

 

15

关于印发《响水县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10]56号

2010年12月7日

县人社局

 

16

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11]50号

2011年12月29日

县人社局

 

17

响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响政发[2012]16号

2011年4月2日

县住建局

 

18

关于印发全县各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响政发[2012]24号

2011年4月27日

县安监局

 

19

关于印发响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13]26号

2013年5月9日

县财政局

 

20

关于印发响水县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响政发[2013]42号

2013年7月24日

县水务局

 

21

响水县困难群众托底救助实施办法

响政规发〔2015〕1号

2015年1月23日

县民政局

 

22

响水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响政规发〔2015〕2号

2015年7月15日

县国土局

 

 

 

 

 

 

附件2

 

响水县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县政府办)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清理部门

备注

1

关于印发《响水县城巿建设重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7]22号

2007年3月27日

县规划城管局

 

2

关于对社会保险实行核定征收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7]38号

2007年5月29日

县人社局

 

3

关于印发《响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7]57号

2007年8月17日

县人社局

 

4

关于印发《响水县工业与民用建筑用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8]21号

2008年5月21日

县国土局

 

5

关于印发《响水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8]40号

2008年10月23日

县教育局

 

6

关于印发《响水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9]45号

2009年9月15日

县招投标办

提供04年修改后的文本文件

7

关于进一步规范BT资建设项目运作方式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9]48号

2009年9月22日

县招投标办

 

8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水处理污泥管理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0]20号

2010年6月9日

县环保局

 

9

关于印发《县城巿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0]58号

2010年12月3日

县规划城管局

 

10

关于印发响水县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1]56号

2011年6月16日

县民政局

 

11

关于印发响水县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2]38号

2012年6月19日

县物价局

 

12

关于印发响水县关于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2]67号

2012年10月30日

县残联

 

13

关于印发《响水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3]6号

2013年3月18日

县安监局

 

14

关于印发响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3]11号

2013年4月9日

县人社局

 

15

关于印发响水县农村居民大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3]17号

2011年5月23日

县卫计委

 

16

关于印发响水县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3]38号

2013年7月29日

县教育局

 

17

关于印发响水县重点交通工程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3]48号

2013年9月6日

县交运局

 

18

关于《响水县重点交通工程征地和房屋存收补偿安置办法》补充通知

响政办发[2014]13号

2014年2月25日

县交运局

 

19

关于印发响水县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4]13号

2014年2月25日

县人社局

 

20

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4]82号

2014年10月31日

县民政局

提供文件文本

 

 

 

 

 

 

 

附件3

 

响水县2016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反馈表

清理主体部门(盖章)    

编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部门意见

附件1(2)号

关于印发《响水县“投资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21号

2007年3月29日

 

 

 

 

 

 

 

 

 

 

 

 

 

 

 

 

 

 

 

 

 

 

 

 

 

 

 

 

 

 

 

 

 

 

 

 

 

 

 

 

 

 

 

 

 

 

 

 

 

 

 

 

 

 

 

 

清理主体部门负责人           清理责任人           电话

 

填表说明:1、“编号”栏目填写文件在附件1、附件2中的顺序号。

2、“清理部门意见”栏目中填写保留、修改或废止。

 

 

附件4

 

响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评估报告

 

清理主体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文件名称

 

编  号

附件1()

文    号

 

发文日期

 

清理意见

 

 

 

 

 

 

 

 

填  表  说  明

一、“编号”栏目填写文件在附件1、附件2中的顺序号。

二、“清理意见”栏目中填写保留、修改或废止。修改的需另附页,写明修改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三、提出清理意见后,应在理由栏目内按照《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办法》(盐政规发[2015]6号)第12条规定的内容填写,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

 

      

            

 

附件5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申报确认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体名称

(全称)

 

 

主体性质

 

法定代表人

  

 

主要法律依据

 

 

主体部门

三定方案

方案名称

 

 

发文机关

 

 

文    号

 

发文时间

 

 

必要性说明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1、主体性质为:行政机关、派出机关、授权组织;(派出机关: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2、主要法律依据:填写具体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名称;

3、附部门“三定”方案全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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