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14-00388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4-05-04 15:02:50
文号 响政办发〔2014〕1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整治乱埋散葬,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48号)要求,县政府决定于2013年12月开始到2016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散葬坟墓整治工作,现将《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希各镇区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散葬坟墓整治工作按时完成。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0日

 

 

 

 

 

 

 

 

 

 

 

 

 

 

 

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

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活动的通知》﹙盐政办发〔2013〕14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殡葬行为,整治乱埋散葬,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开展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宜居型社会为目标,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管理方针,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全面整治散葬坟墓,不断改善农村环境,实现“旧坟不露、新坟不增、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2013年12月开始到2016年5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我县境内高速公路、主干道、主河道、铁路两侧和城镇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散葬坟墓实施搬迁。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5月,对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两侧目及范围(1千米,下同)内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集中安置,其中沈海高速、临海高等级公路和县城周边作为第一阶段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阶段,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5月,对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和主河道、县乡公路两侧目及范围内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集中安置;

第三阶段,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5月,对居民集中区周围和乡村公路两侧目及范围内的散葬坟墓进行搬迁集中安置。

四、整治措施

(一)动员部署,落实任务。县政府将于2014年2月召开全县整治散葬坟墓暨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继续落实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散葬坟墓整治工作。通过动员部署,签订工作责任状,全面落实任务,明确工作责任,会上印发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各镇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抓紧进行动员部署,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必要性、紧迫性,倡导勤俭节约,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殡葬。印发《致广大干部群众的一封信》,让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知晓散葬坟墓整治工作,并主动自觉投入到整治活动中来。组织各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办、国办近期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做好家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主动带头迁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教育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整治活动。

(三)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各镇区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全面调查,重点对境内“六纵五横”(六纵:临海高等级公路响水段、海七路、双六路、沈海高速响水段、国道G204、黄响路;五横:省道S308、S307、S326、小佃路、响陈线)等主要国省县干道和灌河、中山河、通榆河等县内主河道,以及“四区”(城镇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散葬坟墓进行调查摸底,详细统计坟墓数量及所属镇村,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结合镇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四)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包干负责”的原则,各镇区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散葬坟墓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将整治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到村居,强化基层属地管理,明确一线工作责任。县领导小组要制订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宣传、监察、民政、农林、规划城管、国土、财政、公安、信访等部门职责,形成“政府主导、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舆情掌控,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监察部门要对整治散葬坟墓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公布工作进展情况;民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负责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的编制组织和管理,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跟踪监督工作,牵头制订全县散葬坟墓整治实施方案;农林部门要将整治工作与城乡统筹发展、农田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规划城管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符合性审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的编制组织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土地利用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工作,将公墓用地与林业用地规划有机结合,制止乱埋散葬占用耕地行为;财政部门要落实公益性公墓建设补助及特殊困难群体迁坟补助等经费;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散葬坟墓搬迁和集中安置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五)边建边迁,全面整治。为切实解决整治活动中的散坟迁移和新死亡人员骨灰乱埋乱葬问题,各镇区要严格按照《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响政发〔2013〕34号文件﹚的精神,加大力度、加大投入,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2014年10月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确保应该迁移的散葬坟墓有去处、有出路。禁止在公路、铁路主干线两侧和城镇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公墓。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重点区域散葬坟墓搬迁任务的,县财政给予搬迁散坟单棺1500元/座、双棺1600元/座的奖励补助;新建公益性公墓按县政府响政发〔2013〕34号文件精神实行以奖代补。对生活困难家庭和寡、孤、独、残等特殊人员,迁坟安置给予政策优惠和适当补助。对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土地复垦、康居示范村建设等涉及的坟墓一律迁入当地公益性公墓。今后新死亡人员骨灰一律葬入当地公益性公墓,逐步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河海葬和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要从惠民殡葬政策上给予引导、资金上给予补贴。

(六)检查验收,长效管理。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专门的检查验收组,对各镇区整治情况进行实地逐项检查验收,并进行总结表彰评比,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镇、村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镇区、村居要积极做好配套设施建设,采取“边规划,边实施,边使用,边迁移”的做法,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殡葬管理,防范和制止殡葬违规行为。要坚持自我管理、责任自负的原则,使坟墓绿化深入持久,真正达到整治的目的。要将坟墓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长效管理,引导丧户将骨灰多样化处理及进入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坚决杜绝新的乱埋乱葬现象。每年大寒和清明节前后,由县统一组织进行全面检查,出现坟头及时督促镇区平迁,防止死灰复燃。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整治散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牵扯范围大,按照市政府办公室通知要求,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将此项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重点特别是农业农村工作重点来抓,“一把手”亲自负责,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牵头抓好散葬坟墓整治工作。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全力推进。

(二)加强引导。各镇区在实施散葬坟墓整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过细、过实的思想疏导工作,并坚持依法行政。要引导干部群众抓住“大寒”和“清明”这两个关键时间节点,大力度推进整治工作。对有些地方己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墓地,经批准暂时不宜搬迁的,可采取限制墓穴面积、平整坟头、竖碑改卧碑或绿化遮挡等方式加以整治,确保公路、河道等两侧目及范围内看不到坟头、墓碑,不再发现新的乱埋乱葬。

(三)动态督查。由县监察局牵头,成立专门的督查组,对各镇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督查,对国省县干道和主河道以及“四区”(城镇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散葬坟墓整治工作,每周一次深入现场督查,并进行通报,督促有关镇区加快推进散坟整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工作指导,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确保督查工作落到实处。

(四)注重激励。县政府建立“奖惩结合,以奖为主”的激励机制,对按时完成散坟整治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影响全县散坟整治进度的镇区除限期完成外,还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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