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12-01110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2-10-12 17:37:30
文号 响政办发〔2012〕6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自然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相关部门在土地执法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职能作用,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经县政府同意,建立响水县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具体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检察院、法院、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环保局、规划和城管局、住建局、人行响水支行、安监局、工商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总召集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负责联席会议有关沟通联络工作和预防、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涉及本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联席会议职责

通报全县土地违法案件的预防、制止和查处等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联合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措施;研究决定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督办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各部门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应会同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成员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一)国土局: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和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处理到位。

(二)监察局:负责配合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案件进行审理,必要时作进一步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行政责任;对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报请县纪委处理。

(三)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碍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适用强制措施、移送起诉。

(四)检察院:负责及时受理公安机关、自然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五)法院:负责及时受理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对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依法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土地违法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六)财政局:负责按照自然资源部门下达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对走账空转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接收自然资源部门移交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农委:负责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及时统计核实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掌握耕地变化情况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认定耕地质量和破坏程度。

(八)发改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手续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立项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

(九)经信委: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已经通电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通知供电公司停止向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供电。

(十)环保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涉及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环评审批

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环评审批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一)规划和城管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规划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规划许可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二)住建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开工建设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开工建设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开工建设许可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三)安监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安监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安监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开工安监许可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四)工商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一律不予办理。
   (十六)水务局: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供水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供水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供水许可的,一律不予供水。

(十七)供电公司: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供电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供电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供电许可的,一律不予供电。

(十八)人行响水支行: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融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五、联席会议议事方式

  土地执法联席会议议事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三种方式。

  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涉及土地违法预防和查处的工作情况,研究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决定当年需要联席会议督办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批准并召集,全体组成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全体联络员列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不定期以简报形式通报会议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专题研究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统一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推动专项工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会议,其他相关成员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和有关联络员列席。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成员会签、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成员单位。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听取意见,研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需要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全体联络员参加。

  六、信息沟通

  (一)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监察部门及时向法院、检察院以及自然资源部门通报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

  (三)公安部门及时向检察院和监察、自然资源部门通报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等情况;

  (四)检察院及时向法院和公安、监察、自然资源部门通报自然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起诉等情况;

  (五)法院及时向检察院和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通报强制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通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罚没款收缴情况;

  (七)发展改革、环保、规划、住建等部门及时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人行响水支行等部门通报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许可、开工建设许可等方面的情况。

各单位以函告、工作简报、信息等形式及时进行交流。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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