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13-00482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3-07-18 17:42:50
文号 响政办发〔2013〕34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全县猪肉市场秩序,提高肉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县商务局要会同农委、环保、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公安等部门,对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逐一检查生猪屠宰场(点)硬件设施、屠宰设备、屠宰制度落实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二、组织开展生猪私屠滥宰整治。各镇区要加强生猪私屠滥宰源头的管理,通过镇(区)、村(居)、组三级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有效打击生猪私屠滥宰现象,做好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严防含瘦肉精或病死生猪、注水肉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县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生猪私屠滥宰重点区域进行重点整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三、强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要切实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场(点)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生猪肉品质量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把生猪肉品屠宰市场准入关,坚决杜绝不具备省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标准的屠宰场(点)跨镇(区)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屠宰加工企业销售未按国家标准加工生产、运输冷鲜肉的经营行为,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

四、切实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管理。县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生猪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达标定点屠宰场(点),并经检验检疫合格。依法加强对肉品经营、加工企业购入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县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加强对外埠生猪屠宰企业生猪肉品进入我县市场的质量检查管理,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县质监局要加强对生猪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县食药监局要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县商务局要配合工商局加强对外埠生猪屠宰企业生猪肉品进入我县市场资格的监督检查。

五、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管理。县农委要广泛宣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危害,提高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意识,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使用或教唆使用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行为。同时要切实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进场、屠宰前、屠宰后的检疫日常监管,完善肉品流入市场前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加大对流入经营市场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生猪肉品的查处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县商务局要督促定点屠宰场(点)改善检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

六、加强部门协作。县商务局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相关镇区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浩大的打击声势。县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及时公开曝光生猪私屠滥宰重大典型案件,放大管理效应。县财政部门保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经费及管理经费。县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监察局对各镇区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相应处理。若出现重大事故,将予以问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八、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生猪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主任、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商务局、农委、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

特此通知。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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