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2〕161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盐政发〔2013〕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普查的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县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宏观管理和决策水平,科学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又好又快地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新响水。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任务。
二、普查的时间、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
普查的标准时点: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主要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方式:全面使用手持电子终端(PDA),普查时由普查员根据电子地图,采用手持电子终端(PDA)、联网直报。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县情县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保险、证劵、通信等方面的事项,由县人民银行、县电信公司等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方面的事项,由县住建局负责协调。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如在普查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由县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把握重点环节。各级普查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宣传动员、普查登记、质量管理、资料开发等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与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在普查登记中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全面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三是严格质量管理,各级普查机构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四是注重分析研究,各级普查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并积极利用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为提高宏观管理水平提供可靠依据。
(四)坚持依法普查。我县境内的所有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统计局和县监察局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四、普查机构、人员和经费
各级政府要把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列入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计划,迅速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镇(区)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根据本次普查的要求,切实解决普查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