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13-00346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3-10-17 11:52:00
文号 响政发〔2013〕56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有效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响水县城镇2012年度基准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驻响各单位:

响水县城镇2012年度基准地价成果已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有关规定和《关于全面建立全省城镇地价季度动态监测与基准地价更新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4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将响水县城镇2012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一、本次城区工作范围为东至盐连高速公路、南至迎宾大道以南约500米,西至通榆河-黄响河,北至灌河,总面积约40.16平方公里。建制镇及开发区工作范围及面积见附表。

二、本次基准地价采用地价区段基准和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予以表示,并以地价区段基准地价图、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予以公布。

三、本次基准地价的成果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于估价时点2013年1月1日的熟地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征地拆迁的费用和相关税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年限为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即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价格单位为元/平方米,币种为人民币。

四、本次基准地价标准作为镇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五、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每年对基准地价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报经县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六、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期实施。基准地价具体应用问题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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