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省市属住响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发〔2011〕139号)要求,县政府法制办对县政府及办公室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一、予以保留的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响水县“投资绿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21号
2、关于印发《响水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3号
3、关于印发《响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4号
4、关于印发《响水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5号
5、关于印发《响水县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7〕46号
6、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补充意见 响政发〔2008〕24号
7、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工作的意见 响政发〔2008〕26号
8、关于印发《响水县离休干部住房改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8〕69号
9、关于印发《响水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09〕30号
10、关于印发响水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10〕22号
11、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响政发〔2010〕55号
12、关于印发《响水县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10〕56号
13、关于印发《响水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 响政发〔2010〕5号
14、关于印发《响水县城市建设重点项目规划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7〕22号
15、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 响政办发〔2007〕31号
16、关于对社会保险实行核定征收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7〕38号
17、关于印发《响水县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7〕44号
18、关于印发《响水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7〕57号
19、关于印发《响水县工业与民用建筑用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8〕21号
20、关于印发《响水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8〕40号
21、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响政办发〔2008〕45号
22、关于印发《响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9〕12号
23、关于印发《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9〕13号
24、关于印发《响水县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9〕31号
25、关于印发《响水县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9〕45号
26、关于进一步规范BT投资建设项目运作方式的通知 响政办发〔2009〕48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水处理污泥管理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0〕20号
28、关于印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响政办发〔2010〕58号
二、需修订的文件目录及修订内容
(一)响水县县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响政发〔2008〕9号)
1、将文件中所有“县房产管理局”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3、将第八条修改为:“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将第十四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以下、……”,修改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二)响水县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响政发〔2008〕10号)
1、将文件中所有“县房产管理局”改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第三条修改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是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家庭。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
3、将第九条修改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响水县城区(县城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居住3年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必须是户主,不能是挂靠户口;
(二)申请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当年县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以下。”
4、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低保户或特困职工提供县民政局核发的《响水县城社区特困群体联动救助证》或《低保证》或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原件;”
第四项修改为:“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签订协议。补贴额度按照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确定。低收入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2人以下家庭使用面积为24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36平方米。每平方米按每月5元补贴。最低收入标准(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2人及2人以下家庭建筑面积为3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4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每月5元补贴。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响水县城市建设项目流程管理办法(响政发〔2009〕11号)
删除“七、拆迁许可”的全部内容。
我县2011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公布目录的,2011年12月31日止不再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