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关于贯彻民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民发〔2009〕10号)等文件及国家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条件在不断改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加速、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等现象,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救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要求,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教育矫治,能尽快回归家庭或得到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二要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三要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流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协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做好查询、劝告、引导工作。广泛开展社会化救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慈善团体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积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的社会救助保护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居民树立现代慈善意识,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为受助人员服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与流浪未成年人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取证和解救人员的救助工作。为公安机关打击拐卖、诱骗、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
(二)公安部门是流浪未成年人治安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打拐解救工作作为当地社会治安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积极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和站内管理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记录,件件有人管。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对比,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发现由成年人携带流浪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甑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经费,分别列入有关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四)卫生部门负责流浪未成年人员的疾病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流浪未成年人的危重病人、危险传染病人,指导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进行救治,并监督检查;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基本医疗常识培训指导、疾病预防教育及受助人员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
(五)城管部门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宣传工作,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告示牌、宣传栏,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该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有疾病的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要充分发挥各镇(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组织和动员村(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救助保护机构求助。
四、健全机制,狠抓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成立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交运局、城管局、卫生局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各镇(区)、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成立相应组织,按各自职责分工,尽快开展好工作。共同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由县民政局牵头的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措施,指导和督促各镇(区)、各部门做好工作。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建立由镇(区)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
(三)狠抓工作落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和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县政府决定将此项工作列入相关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认真督查。对行动缓慢、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