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区、化工集中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尊重老年人、关爱老年人、照顾老年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关键举措。根据国家21个部委《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10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苏发〔2009〕5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8号),以及盐政发〔2008〕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老年人的救助和服务
1、认真落实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供养政策,城市“三无”老人按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25%比例确定供养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农村五保老人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供养标准,努力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保障。
2、设立政府“尊老金”。对本县户籍,年龄在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年敬老日(重阳节)期间分别发给每人200元慰问金;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长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担。百岁老人华诞,县、乡(镇)政府派人上门庆贺。
3、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
4、乡(镇)对高龄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和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村(居)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为高龄、独居、生活难以自理的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优待
1、不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研究制定向老年人倾斜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优惠照顾。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对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看病就医,减半收取挂号费、注射费;对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或老年优待证明,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年人,由相关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减半收取住院床位费。
3、卫生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对老年人开展义诊和保健咨询活动。提倡卫生服务中心(站)定期(每两年)为辖区老年人免费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4、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要落实各项医疗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老年人医保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到2012年要分别达到80%和60%;新农合参保老年人住院补偿率达到50%,门诊补偿率达到30%。
5、老年人因突发病使用“120”救护车,车费优惠30%。
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服务优待
1、商业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照顾,并在服务场所设置明显标志。
2、老年人在安装固定电话时免收工料费,安装宽带网络时免收接入费,团体办理电信业务给予优惠。
3、公共交通、长途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车站等要尽可能设置老年人候车的休息专座和“老年人优先”标志。城市公共交通对老年人给予免费优惠,公交车应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
4、老年人在公共场所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含老年人使用的残疾车)和进入收费公厕一律免费,并设置明显标志。
5、同等条件下,老年人优先纳入房屋拆迁安置和住房保障范围。
四、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优待
1、政府主办的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图书馆、博物馆、名人故居等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2、公共体育场馆、影剧院、旅游景点等文体、旅游设施,要为老年团体举办活动优先提供场地,减半收费,对老年人购票实行半价优惠,重阳节免费开放。
3、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为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和各类专业培训学习提供方便和支持。村(居)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4、本县老年人凭《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享受优待服务。省内其它市、县(市、区)制定的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公园等优待服务,全省范围的老年人同等享受。外地老年人来我县旅游、探亲、居住等,凭本人身份证或老年人优待证,参照我县优待规定给予优待。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优待
1、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优先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对老年人的法律咨询要优先接待、耐心解答,提供优质服务。
2、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缓收、减收或免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法律援助中心应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并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酌情减免服务费用。
六、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1、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老年服务项目,培育和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村(居)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
2、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3、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对社会投资建立的养老服务机构,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土地供给价格,税收和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使用的水、电、燃气等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电话、网络、电视安装及其它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4、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
七、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老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加强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制定老年人优待和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并列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2、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协调,负责对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对在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不执行老年人优待和服务政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之前所发文件与之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