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
房屋出租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区、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响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县行政事业
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及租金管理使用行为,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行为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经营是指各乡镇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单位将非经营性房屋、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承包,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公有房屋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规范公有房屋出租及租金管理使用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财经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根据“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代表政府实施统一监管。
二、严格实行公有房屋出租公开竞租制度
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租赁经营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租制度。凡有公有房屋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向财政(国资)部门申报,批准后由单位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负责公有房屋出租招标具体工作,其成员为单位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人员、监察、审计人员及职工代表组成,县财政(国资)部门要自始至终负责监督,确保严格履行工作程序:凡公有房屋出租必须集体研究确定公有房屋出租方案,内容包括拟出租房地点、面积、出租价格和承租条件;在响水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租公告;事先对报名竞租人的经营行为、经营信誉、承租能力等进行考察;实行综合评标,以竞租人的资质、信誉、经营行为、投标报价等为评标要素,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承租人;公开竞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出租房地点、面积、租金额度、承租人及承租时间等;按规定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原则3年一签,最长不超过5年,县财政(国资)部门作为合同的见证方,租赁合同连同公开竞租的证明材料由承租单位、财政(国资)部门、承租人各执壹份,县财政(国资)部门存档备案。
三、切实加强出租公有房屋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凡公有房屋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公有出租房屋管理台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公有房屋,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严格合同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公有房屋要合法守规,租金要按规定及时缴入县财政局国资专户,由出租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费清单,由国资专户直接支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房屋出租收入原则上全额返还出租单位,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直接用租金收入抵销单位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在履行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公房出租单位应明确专人按期收取租金收入,坚决杜绝拖欠、随意变更公有房屋租金的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做出调整的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报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将结果予以公示。
四、建立健全出租公有房屋的监督工作机制
县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出租公有房屋的公开竞租、公有房屋出租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审计,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竞租不公开,或与承租人串通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公有房屋出租各类手续,逃避监督的;租金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随意开支的;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查处。
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公有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以集体研究、公开竞租、规范租金管理使用、检查监督为内容的管理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使全县公有房屋出租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