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09-00261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9-01-05 11:38:00
文号 响政发[2008]67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促进县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响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县城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沿海经济区、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县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发[2008]203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住房消费

(一)全面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扩大住房消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合理确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时点和纳税基准价,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旧房又购买新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的余额征收所得税。调整契税适用税率及标准,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30平方米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购房贷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银行征信系统中无购房记录或购房贷款已经偿还的,购房贷款比例和利率原则上按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消费。在乡镇机关和全额财拔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在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在工商户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制,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新房贷款政策。拆迁安置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批准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现金。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每年提取一次用于还贷。

(三)大力支持县内外城乡居民购房。从200911日至630日,除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外,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房、不含未经招拍挂程序取得地块所建房屋、不含200811日之前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房屋),由县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补贴50元,高层商品房每平方米补贴65元。补贴在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兑现发放。

(四)为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帮助企业吸引人才,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由县发改委认定)或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自200911日至1231日,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含二手房、不含未经招拍挂程序取得地块所建房屋、不含200811日之前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房屋),由财政给予特殊补贴。企业可享受特殊补贴的房屋数量为:固定资产投资(由县发改委认定)每满1亿元或者最高纳税年度纳税每满500万元享受5套住房补贴,每套补贴面积以120平方米为限按实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数量以100套为限。补贴标准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补贴150元,高层商品房每平方米补贴200元,与城乡居民购房补贴不重复。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本意见实施期满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可参照此标准制定。

本意见(三)(四)条中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并直接发放到购房者,其中县经济开发区辖区内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区本级财政负担。具体补贴办法由财政局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业主办理虚假购房手续,如有违者,一经查实,除由开发企业承担本意见规定的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加大营销力度,创新营销方式,合理降低房价,让利购房者,促进商品住房销售。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房地产企业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严禁价外收取各种费用,必须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按“一套一标”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鼓励购房者采取联合的形式,向开发企业团购住房。

  二、切实支持房地产企业投资发展

(六)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信贷政策,支持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房地产在建项目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对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

(七)2009630日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规费,如土地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如没有约定的,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之日起缓缴半年。200911日至630日新摘牌地块的开发项目经批准,人防易地建设费可缓缴半年。

(八)优化土地供应条件。从200911日至630日,对成交后两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出让金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5000-1亿元(含1亿元)的奖励2%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2-3亿元(含3亿元)的奖励4%3亿元以上奖励5%

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对有特殊原因需分期交地的,经批准开发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对符合规划和便于地块分割的,可分期发证,相应顺延开工、竣工时间。

(九)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为次月调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依据。

(十)自200911日起,对新挂牌地块规划建设层高低于2.2米的车库不计入容积率;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其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由原来的按商品房总购房款的2%调整为按商品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

  三、着力提高房地产业服务水平

(十一)科学把握土地上市的节奏。适度控制土地上市规模,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禁止以划拔方式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宿舍楼供地。

(十二)大力培育房地产消费市场。加快新城区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城市配套功能。加快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扩大县城中小学规模,撤并部分乡镇中学、乡村小学和农村教学点。县城以外居民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县城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户口可以转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居委会。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安置房,可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购。

(十三)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简化房地产领域审批环节,实行集中办理、集中收费制度。在办理房屋预售时,暂停执行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审批,已经物价部门审批销售价格但尚未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状况重新定价。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水、电、路、气配套等矛盾问题。

(十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虚假广告、违规开发、价格欺诈、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本《意见》由县财政局、房产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打印 关闭
文字解读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