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10143696775/2008-00149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8-03-30 17:00:00
文号 响政办发[2007]45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

关于印发响水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响水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主要职责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确定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应急预案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方式

    4.5  灾害评估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灾害成因分析

    5.2  灾害保险证明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奖惩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述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响水县重大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盐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响水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水县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2.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县气象局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业务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水利、环保、广电、通信、电力、农林、交通、海洋渔业、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2  主要职责

2.2.1  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1)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2)为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4)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增雨、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协调处理在实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中的有关问题;

(6)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6)完成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2.2.2  相关部门职责

(1)广电等新闻媒体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发天气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水利、农林、海洋渔业、民政、环保部门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风暴潮、农业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

(3)通信部门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信息传递的通信线路正常。

(4)电力部门保证重大气象灾害信息传递、报送和重大气象灾害发生现场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保障。

(5)交通部门保证气象台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的交通道路畅通。

(6)发展改革、经贸等部门负责调配预案实施后的相关物资、医药用品,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气象服务人员正常工作。

(7)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重大气象灾害气象服务资金保障工作。

3   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内容和接收。

(1)来源

气象局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应向气象局提供气象灾害情况。

(2)内容

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

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

    气象灾害灾情,包括因气象服务减少的损失的情况等;

 凡符合《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报送标准的,应当按照其规定的格式、标准和程序报送上述内容。

⑶接收

县防汛防旱、安委会等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及三个区、重点企业、中小学校应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的接收系统,以电子大屏幕、警报接收机、短信、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方便快捷接收到由气象局发布的气象预报、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信息。

3.1.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和报送

    (1)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由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签发后,在2小时内上报县政府和市气象局。

(2)县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省气象局规定上报标准的,在逐级上报的同时通过“灾情直报系统”直接上报中国气象局和省气象局的规定信箱或网址。

(3)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对所上报的气象灾害信息通过电话确认。接收处理单位应当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所属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应急预案启动的配合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气象局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等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正常开展灾害评估工作,为政府防灾减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县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的重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  预警级别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定为以下四级预警:

    3.4.1  Ⅰ级预警(红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

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冰雹、

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3.4.2  Ⅱ级预警(橙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

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冰雹、

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3.4.3  Ⅲ级预警(黄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雪)、

气象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热浪、雷电灾害、冰雹、

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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