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区、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响水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响水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5号)的要求,结合响水实际,现就我县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响水县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环境统计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响水县境内(包括灌东盐场、黄海农场、滨淮农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详见表1)。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一般污染源
一般污染源是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12个一般污染源行业中所有企业。
表1 工业源普查行业名录
11个重污染行业 |
造纸及纸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纺织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16个重点行业 |
饮料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金属制品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2个一般行业 |
其他采矿业 烟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普查范围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要产区分乡镇种植业和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普查范围为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禽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或养殖专业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业、理发及美容保健业、洗浴业、摄影扩印业、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第三产业普查规模要求见表2,低于普查规模低限的不进行普查。
表2 第三产业普查规模划分标准
行业类别 |
划分单位 |
普查规模低限 |
住宿业 |
床位数量 |
≥30张 |
餐饮业 |
座位数量 |
≥30个 |
洗染业 |
设备总容量 |
≥20公斤 |
理发及美容保健业 |
理发座位数量 |
≥3个 |
美容保健床位数量 |
≥3个 |
|
洗浴业 |
衣柜数量 沐足座位 |
≥20个 |
摄影扩印业 |
设备容量 |
具有扩印设备 |
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 |
经营面积 |
具有专业洗车设备或 经营面积≥20平方米 |
医院 |
住院床位数量 |
≥20张 |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建制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等。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包括监测项目、浓度,在线监测安装位置及套数,在线监测运行情况等。
(二)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按分散农户和规模化农场两类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分散农户调查以乡镇为单位按0.6%确定抽样样本总量,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分散农户进行调查,规模化农场种植业(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全部进行调查;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规模化养殖场规定为:猪(出栏)≥500,奶牛(存栏)≥100,肉牛(出栏)≥200、蛋鸡(存栏)≥20000、肉鸡(出栏)≥50000,养殖专业户规定为: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养殖条件下饵料、渔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指鱼、虾、贝、蟹等水生生物的养殖面积≥50亩或工厂化养殖水体体积≥3000m3,并经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养殖场,水产养殖专业户指除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以外,池塘养殖面积≥5亩、工厂化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网箱养殖面积≥100平方米、围栏养殖面积≥2亩、浅海筏式养殖面积≥10亩、滩涂增养殖面积≥100亩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三)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