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区、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结合《盐城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要求,县政府决定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现将《响水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响水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强化各乡镇(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风险意识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县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委办局(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明确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单位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确定。
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按照《盐城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执行。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表彰奖励、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以及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制度。各责任单位在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的同时交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年底,由县政府安委会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五、抵押金收缴与管理。
(一)所有责任单位均必须交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自责任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足额交纳,标准为:各乡镇政府5000元、各区管委会10000元,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及各有关委办局3000元(名单附后)。高危行业及单位抵押金标准另行制定。
(二)各责任单位交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存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专用帐户,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门用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结余资金经批准后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专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三)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提出奖惩建议,报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抵押金使用情况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考核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署及指示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四)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及任务完成情况;
(六)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设立及使用情况;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情况;
(九)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及经费落实、人员配备情况;
(十)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上述考核内容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考核细则》,实行量化考核。
七、考核与奖惩办法。
(一)各责任单位对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细则》,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安委会年底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书考核细则》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县政府安委会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汇总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
(二)考核等次
考核按满分1000分计,分四个档次:
优秀:950分以上(含本数);
合格:850分~949分;
基本合格:700分~849分;
不合格:700分以下。
(三)奖惩方法
优秀: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县政府按交纳抵押金数额的50%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再配套安排50%用于奖励;
合格:返还全部风险抵押金;
基本合格:扣减50%风险抵押金,返还50%风险抵押金;
不合格:扣除全部风险抵押金。
县政府奖励资金从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
县政府奖励资金和返还各责任单位的风险抵押金作为各责任单位的安全奖金使用。扣减(除)的风险抵押金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年终对先进集体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
八、本办法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响水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抵押金交纳单位
序号 |
单位 |
交纳标准 (元) |
序号 |
单位 |
交纳标准 (元) |
1 |
响水镇人民政府 |
5000 |
21 |
县卫生局 |
3000 |
2 |
陈家港镇人民政府 |
5000 |
22 |
县教育局 |
3000 |
3 |
小尖镇人民政府 |
5000 |
23 |
县农林局 |
3000 |
4 |
大有镇人民政府 |
5000 |
24 |
县水务局 |
3000 |
5 |
南河镇人民政府 |
5000 |
25 |
县开发局 |
3000 |
6 |
黄圩镇人民政府 |
5000 |
26 |
县文化局 |
3000 |
7 |
双港镇人民政府 |
5000 |
27 |
县广电局 |
3000 |
8 |
运河镇人民政府 |
5000 |
28 |
县民政局 |
3000 |
9 |
六套乡人民政府 |
5000 |
29 |
县盐务局 |
3000 |
10 |
七套乡人民政府 |
5000 |
30 |
响水质监局 |
3000 |
11 |
张集乡人民政府 |
5000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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