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区、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响水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响水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江苏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二)我县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二、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变。
(三)贷款利率执行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不支付利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全额自付利息;毕业后第3年起按“等额本金法”归还贷款本金。本息一年结算一次,提前还款的除应付本息外不加收其他费用。
三、业务管理
(一)管理体制。我县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苏教财[2007]47号)要求,成立“响水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县教育局,并与县财政教育资金结算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本县信用助学贷款的受理、发放、回收等业务工作。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响水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和教育、财政、人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资格审核。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新生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的审核工作。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名单是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的主要依据,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要求把关,确保资助对象符合规定条件。资助对象疏漏或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审核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资金结算。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负责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借款学生信息、提款与还款数据,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开行江苏省分行设立资金结算账户。贷款发放统一采取开行江苏省分行委托我县资助管理中心向学生所在高校转账方式。还本付息时,开行江苏省分行或其代理机构凭我县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表单从学生借款账户中扣收。
(四)贷款回收。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行业务管理平台测算应回收的贷款本息资金明细,催收到期贷款,管理信贷档案。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与借款学生及其家庭的贷后联系制度。
(五)风险管理。为了强化风险责任,对风险补偿金采取盈余自留、超额自担的办法,即上级下拨的风险补偿金,在风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留于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但若风险补偿超出风险补偿金范围(放贷总额的15%),其超过应由地方承担的部分,也全部由县教育局自行承担。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风险管理责任,做到奖罚分明、严格管理,切实降低资金风险,保证规范有序运行。
四、工作要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措施,及时安排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教育、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高度重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和义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