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水处理污泥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沿海经济区、生态化工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县各相关部门,省市属驻响各单位: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县及周边地区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大增,且种类繁多、分布面广、危害性大,给我县环境安全造成极大压力。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杜绝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的发生,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三项制度
1、全面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及时向县环保局提供规范、完整、真实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建立危险废物污染动态数据库。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和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2、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凡从事利用、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经营危险废物。
3、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接收。
响水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水处理污泥的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必须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通知),坚持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污泥运输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按规定及时将联单相关联上报县环保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填写转移联单移入、移出污水处理污泥。
二、强化执法,打击违法行为
环境执法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种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要经常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及时地处置或利用。对拒报、谎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和流向;暂时贮存设施或设备不符合规定;未将危险废物按照类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设置警示标识;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危险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在运送过程中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按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运输医疗废物等各种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查重处。对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或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并依法向其征收处置费用。
三、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
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巡查,对所辖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辖区企业依法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转移危险废物,保证辖区内不发生水处理污泥和危险废物倾倒事件,杜绝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县环保局对全县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施统一监管。建立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做好非法倾倒现场的应急处置。加强倾倒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监控,协调清除倾倒物和消除污染,安排好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
海事部门要加大执法巡逻频次,严防不法分子从水路移入、移出水处理污泥和危险废物。
渔业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严防水处理污泥和危险废物污染渔业水体。
水务部门要加大对水源地水质和供水水质的监测频次,确保供水安全。同时,抓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规范化处置工作,不得非法移入、移出水处理污泥。
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要按规定及时、全部收集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并确保合法暂存、运送、处置。
公安部门要对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资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证擅自偷运危险废物的车辆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对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而擅自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坚决予以扣押;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涉及危险废物案件的侦破工作。
工商部门要对非法接收水处理污泥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吊销营业执照。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宣传,团结协作,严格执法。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接收外来的水处理污泥;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接收外来的各类危险废物。严厉打击违法贮存、运输、倾倒、处置、利用、转移危险废物行为;严厉打击违法倒卖、非法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彻底消除危险废物污染隐患,确保我县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