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响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响水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结合我县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响水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基本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负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实行县级管理。
二、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实有困难的,也可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适当选择缴费档次。鼓励有条件参保人员多缴,多缴多得。县根据国家省、市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和县财政按规定比例共同承担。
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100—200元,每年补贴30元;300—600元每年补贴40元;700—1200元每年补贴50元。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60%的养老保险费。
(三)社会资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社会资助的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县政府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财政支出。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响政发﹝2010﹞22号文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县根据国家、省、市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年满60周岁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己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保险待遇以及其他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养老待遇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本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条件成熟时实行省级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通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镇(区)经办部门、居经办人员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切实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全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按照“经办人员、服务对象1: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方法,按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县将其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各镇(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各项措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农办、县监察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县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各级各部门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