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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范围及相关事项意见的公告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3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为扎实有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响水县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了《条例》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县城中心区域适用范围

东至沈海高速便道、西至解放路(双园路西延段)、南至S326、北至灌河堤沿线。

二、各镇适用范围

1.陈家港镇

东至S326、西至灌河沿线、南至响陈线、北至渤海大街。

2.小尖镇

适用范围1:东至响坎河桥、西至302县道(豫园居委会)、南至唐豫河桥、北至小尖镇创业园;

适用范围2:东至周集大桥、南至周集一组73号、西至徐洪大道与302县道交叉口、北至周集六组1号;

适用范围3:东至团结大道、南至电力路、西至小佃路、北至张何线。

3.大有镇

适用范围1:东至创业路、南至中山河、西至大有镇企业园、北至场界路;

适用范围2:东至民生路、南至复堆河、西至七套工业园、北至S337。

4.南河镇

东至安阜路、南至3O2县道、西至昌盛路、北至北环路。

5.黄圩镇

东至小佃路、南至育才大道、西至黄西路、北至黄响路绿化段。

6.运河镇

适用范围1:东至响坎河、南至运河中学南墙、北至彭庄河、西至平安路;

适用范围2:东至富六路、南至小中心河、西至向阳渠、北至一排河。

7.双港镇。

适用范围1:东至双六路、南至二排河路、西至民间路、北至灌河堤沿线。

适用范围2:东至红卫河、西至高速高架、南至南潮河、北至一排河。

三、征求意见时间

5月5日至5月12日。

四、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响水县城市管理局(响水县双园路31号),邮编:224600;

(二)电子邮件:807106982@qq.com;

(三)联系电话:0515-89686012;

(四)联系人:刘雪成。

响水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5月4日  

征集部门:响水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05 截止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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