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航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你司2026年8月4日送达的《质疑函》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你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评分标准中证书及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依据的合规性 核实情况: 原评分标准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资质,“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列明的职业资格,“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国家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上述证书与无人机巡检服务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的规定,予以保留。 原评分标准中“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证书”“服务质量服务认证证书”“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人工智能工程师证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服务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工程工程师证书”均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列明资格,亦非国家认监委法定认证事项,多为行业协会或商业机构自行颁发,无法客观反映供应商履约能力,与项目实际需求关联性不足,不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原评分标准限定“烟火AI识别类”“水面污染AI识别类”具体名称的软件著作权,实质指向特定软件产品,限制了具备同类技术能力但未登记该类细分名称软著的供应商参与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
处理决定: 删除“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证书”“服务质量服务认证证书”“培训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人工智能工程师证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服务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工程工程师证书”的得分项。 将软件著作权评分删除:“供应商具有政务飞行管理类、无人机巡检类、环保AI识别类软件著作权证书的,每提供一类得2分,满分6分” 人员能力评分中,保留“服务团队负责人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每提供一类得2分,满分4分”“服务团队其他成员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的,每提供一类得1.5分,满分3分”;删除“人工智能工程师”“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服务工程师”“大数据工程工程师”的得分项,调整后人员能力总分由12分变更为7分,其余分值相应调整至技术服务部分,总分值保持100分不变。
二、关于质疑事项2:未载明核心产品的问题 核实情况: 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包含无人机、机库、气体检测终端、管理平台及三年运营服务,原采购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强制性规定,可能导致评审时无法准确判定同品牌投标情形,影响评审公平性。 处理决定: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一章、第二章27.3表及第四章均已明确项目属性为‘服务类’,无人机、机库及终端为服务配套设备,不转移所有权。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解释,该条‘核心产品’规定仅适用于货物类或非单一产品以货物为核心构成的采购,对服务类采购不适用。故原文件未载核心产品不违反87号令第三十一条,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付款周期及发票要求的合规性 核实情况: 原合同约定“按每半年支付当年服务费”,未明确付款起算时点,存在被理解为付款周期超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0日”的风险。但该条款本质为服务结算周期约定,并非直接限制付款时限,你司关于“半年付款违反条例”的主张存在对法律适用的误解。为消除歧义,需进一步明确付款起算规则。 原合同要求“乙方须提供与支付金额一致的合法、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将供应商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排斥了仅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无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处理决定: 将付款条款修改为:“履行巡检服务,按每半年结算一次。每半年度服务期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半年度服务费。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 删除“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性要求,明确接受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关于投标截止时间顺延的说明 上述澄清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第5.4条、第六章第6.4款规定,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原2026年8月18日15:00顺延至2026年9月2日15:00。相关修改内容已在响水县人民政府网发布更正公告,请你司及时查阅。
如你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响水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感谢你司对本次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盐城市响水生态环境局 江苏宣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8月7日 联系人:韩工 联系电话:1396201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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