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政规发〔2026〕1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响水县广场舞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响水县广场舞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响水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广场舞活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广场舞活动管理,营造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活动,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小龙船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响水县域范围内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展广场舞活动,应当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遵守活动场所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破坏公共秩序。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各镇、经济开发区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和协同配合,协调解决广场舞管理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适时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的突出区域开展综合整治。
公安机关负责对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影响交通安全以及其他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的监督管理。
住建(城管)部门负责对广场舞活动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公布和标准解释,对广场舞活动集中区域环境噪声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提供监测数据,并及时抄送相关执法部门。
文化、体育、民政、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广场舞活动的行业指导、培训扶持、宣传推广、监督管理。
涉及广场舞活动的日常管理、信访投诉、矛盾调处等工作,由各镇、经济开发区牵头,公安机关、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处置。
第六条 各镇、经济开发区应当组织对本辖区内广场舞活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广场舞活动的地点、活动时间、组织者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广场舞组织或广场舞队伍无明确组织者的,可将音响提供者、领舞者、领操者或领唱者视为组织者。
第七条 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广场、公园等场所的日常管理。合理确定广场舞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在重点区域安装广场舞噪声自动检测系统,实时监测、公示噪声分贝。
检测到广场舞音量超标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可依法劝阻、提示提醒;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噪声扰民行为并依法处置。
第八条 各镇、经济开发区、社区居委会负责老旧、开放小区广场舞噪声扰民行为劝导,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噪声污染行为。公园、广场等场地管理单位负责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场舞噪声监测、监管,劝阻噪声污染行为。
第九条 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建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十条 居民(村民)委员会可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场地使用范围、活动时段、音量要求等广场舞活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由业主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广场舞活动应当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可利用城市商业广场、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但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在学校、医院、图书馆、住宅小区、党政机关、科研及企事业单位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高音量的音响器材;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第十三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广场舞活动。
第十四条 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间,相关行政部门和各镇、经济开发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因广场舞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行政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等方式,告知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进行广场舞活动。
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人才招聘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告知。
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由牵头组织的单位负责告知。
除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内的外,其他商业宣传促销活动,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告知。
第十六条 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
(六)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各种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镇、经济开发区应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统一受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组织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