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
2.《民法典》为“编纂”,而不是“制定”《民法典》,因为其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中已制定,《民法典》属于在已有法律基础上的重新编排,最终“诸法汇一典,一典废九法”。
3.《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仅有以下三种婚姻无效情形。《民法典》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4.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原《担保法》的规定有利于债权人,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保证,《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保证人,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
5.原《侵权责任法》规定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材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26条把“造成患者损害的”删除,也就是说不管有无造成患者损害,都不妨碍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6.《民法典》第19条将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从10周岁降低到8周岁。
7.在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8周岁也刚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门槛年龄。
8.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0条分类讨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也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
9.原《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只限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凡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都应当相差40周岁,也就是说,无配偶女性收养男性也要受到年龄限制。
10.《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没有的。
11.《民法典》的“合同编”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的“债法总则”,其中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被列为准合同。
12.《民法典》第16条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使用的表述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注意这个“等”字表明是不完全列举,更有利于保护胎儿利益,比如男方因车祸死亡,其未婚妻所怀胎儿娩出后如是活体,就可由监护人代为行使抚养费请求权。
13.房价高企,并非人人都通过买房来实现“住有所居”,《民法典》为保障人们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需求,新增了居住权制度、完善了承租人相对的优先购买权、确立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14.《民法典》在胁迫婚之外增加了一种可撤销婚姻,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15.《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30天的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再申请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