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政办发〔2026〕5号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响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经济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响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响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健全我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制度,提高建后管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以及《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国家和省市立项及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工程,包括灌排工程设施、田间道路工程、机耕桥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及其他工程。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高标准农田工程的行为。根据“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护。
第三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与指导、财政部门统筹保障资金、其他相关行业部门按分工指导落实,属地镇(区)人民政府履行组织实施保障落实职责,村级组织承担巡查和日常管护职责,确保工程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二、管护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全县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的业务指导、协调、督查及考核等职责,同时负责“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系统”问题的收集与研判,下达整改要求,组织实施大修工作。对系统中管护问题的处置情况开展监督,建立情况反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实现闭环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申报大修项目现场核查,组织实施大修项目,加强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符合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条件的,经规划设计单位实地勘察,可申报改造提升项目;优先选择年久失修、损毁严重、超过15年保障期的工程设施,开展改造提升项目建设。
第六条 各镇(区)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管理、养护及镇村管护经费的筹集与整合。对需要大修的工程设施,及时核查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配合做好大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负责中修项目的现场核查、初步审核,报镇(区)人民政府审批。组织实施中修项目,建立项目台账,加强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七条 村级组织及成立或委托的专业管护公司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和日常管护及小修职责,逐工程逐设施落实管护人员,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巡查员,明确责任区域与巡查要求,坚决杜绝各类破坏、占用及闲置荒废等行为,确保工程设施持续有效利用。重点加强夏秋大忙前后和雨季汛期等关键时段巡查,及时发现、记录并上报,关键时段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第八条 具体管护人员负责积极落实各项养护任务,切实履行管护协议规定义务。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省、市、县规范要求认真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的运行和维护工作。切实加强协议工程的日常管护和运行管护,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良性、安全运行,保障受益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监督主体,各镇(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的属地责任主体,各行政村是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的具体管护主体。
三、管护队伍
第十条 各镇(区)依托现有的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力量,确定本区域内各类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理模式,组建管护队伍。
(一)推行“管护分离”机制。按照管理、管护两条线分别开展工作。各镇(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社会事业局负责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理工作。各镇(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管护模式:一是直接委托村集体具体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护工作;二是成立或委托专业管护公司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工程的管护事宜。
(二)落实管护人员配备。需秉持严格的选人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用并配齐管护人员。各镇(区)可依据现有泵站打水人员实际情况,结合用水者协会管理范围,选定管护人员负责辖区内泵站、渠道、涵洞、道路、桥梁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设施的管护工作。
四、管护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大修资金来源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余资金、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上级奖补资金、有关行业部门相关资金等。
第十二条 镇(区)级中修资金来源于本级财政预算、上级奖补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五位一体”综合管护资金、农民用水者协会相关资金等。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积极性,引导受益主体自筹资金,保障高标准农田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三条 村级小修及管护资金来源于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一事一议筹集、项目工程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社会捐赠等。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具体项目资金要求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五、管护内容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灌排工程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渡槽、倒虹吸畅通,灌溉站、排涝站、水闸以及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二)田间道路工程。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总体完整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三)机耕桥工程。桥面平整,无破损栏杆,限重标志明显,与机耕路连接平顺,能够满足农机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六条 工程管护要求:重点做好“查”“报”“管”三个方面工作。
“查”:坚持对所管护的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和雨后检查,检查工程完好情况和人为或自然损坏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报”:一是管护人员在正常情况下定期汇报工程情况,二是遇自然或人为损坏情况下,立即通过“建后管护一码通”系统上报受损情况、原因、临时处置措施与结果等。
“管”:一是管好工程,确保田间高标准农田工程运行正常,使工程的各种设施不出现人为破坏;二是管好安全,确保工程安全设施、警示语和标志完好。具体为:
(一)灌排泵站管护。负责水泵、机柜的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开机前检查电路、机泵是否良好,能否正常运行;泵站运行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要注意观察仪表、水泵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电、机、泵有问题,要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不得带病运行;保持泵室内外的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发现有偷盗现象及时上报。
(二)渠道管护。定期对渠道内进行清淤,定期对防渗渠伸缩缝检查填补,定期清理渠道两侧杂草,及时回填渠肩护土,保证其安全运行,发现损坏及时上报。
(三)其他各类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及时清除污泥、杂物等,保持工程清洁,定期疏通涵管。定期检查工程是否完好,能否正常运行,如有损坏及时上报。
六、维修流程及标准
第十七条 维修标准及主体:
(一)村级组织:负责小修项目的申报(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需通过现场扫“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系统”二维码提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维修申请,并附现场照片。
(二)镇(区)人民政府:负责中修项目的申报(维修费用5000元-2万元,含2万元),需对村级提交的维修申请进行现场核查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及时办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交办的中、小维修事项。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大修项目的统筹(维修费用2万元以上),对镇级申报的大修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后,纳入年度大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申报流程与要求
(一)问题发现与上报
村级巡查员通过日常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需在24小时内通过系统“问题上报”模块提交信息,包括:工程名称、位置(经纬度)、损坏类型(如渠道坍塌、泵站故障);现场照片(至少3张,含全景、局部损坏细节);初步判断类型(小修/中修/大修)及预估费用。
(二)维修与验收
维修完成后,申报主体需通过系统上传《维修验收单》(含维修前后对比照片、工程量确认单),由县农业农村局验收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管护台账。
验收标准:需符合《响水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灌排泵站、机耕路桥、输配电等设施的管护要求。
(三)维修时间要求
小修项目需在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中修项目需在申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大修项目需在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纳入年度计划并启动实施。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