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发布日期:2026-01-09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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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浩:(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6208030616) 经查,你存在出租不符合安全等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的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12000)的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盐响住建罚告〔2025〕8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公告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9日 联系地址:响水县双园路40号(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4室) 联系电话:0515-69816116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盐响住建罚告〔2025〕8号).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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